| 索引号 | wqqsdl/2021-05657 | 效力属性 | |
| 发布机构 | 苏独仑镇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
关于苏独仑镇2020年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有关问题的说明
自治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核查组:
2020年12月12日—2020年12月14日,自治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核查组对我旗进行实地核查,现就苏独仑镇永和村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关问题做出说明。
问题:资金使用成效方面,苏独仑镇永和村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村级为非贫困村,且贫困户户数在20户以下,贫困户人数比例小于3%。项目实施不符合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办法(内扶组发【2019】22号)文件要求。
说明:按照自治区《关于财政扶贫资金支持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嘎查村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建设的意见》(内扶组发【2019】22号)文件要求,我镇在永和村实施了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永和村虽然贫困人口超过20户(27户,安排项目时的数据),但该村属于乌梁素海贫困带,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均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因此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8】21号)文件第七条第十五项“规范扶贫资金使用范围。自治区级以下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以奖代补资金以及其他扶贫资金,充分赋予旗县(市、区)使用自主权扶贫资金的自主权,除用于贫困地区的产业发展和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外,允许用于脱贫攻坚最急需、最薄弱的环节。”要求,旗主管部门安排实施了苏独仑镇永和村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特此说明
苏独仑镇人民政府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