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登录乌拉特前旗政务公开平台
索引号 wqq_sjj/2021-05844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审计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1-29
乌拉特前旗审计局审计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发布单位:审计局 发布人:郭慧渊 发布时间:2021-11-29 点击量:4 字体:

乌拉特前旗审计局依法分类处理

信访诉求清单

       

乌拉特前旗审计局结合工作实际,经梳理,归纳出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如下: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一)不服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行为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行为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

   2.法定途径: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二)不服审计机关对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审计机关对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

   2.法定途径: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审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

   1.具体投诉请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

   2.法定途径: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检举审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审计系统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有脱离群众、以权谋私等败坏党风行为的;反映审计机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反映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八不准”工作纪律,或者存在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行为的。

   2.法定途径:向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三、人事争议类投诉请求

  (一)审计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干部选拔任用不服、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法处理不服等。

   2.法定途径:公务员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事业单位人员向原单位申请复核或者直接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申诉;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向该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具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试行)》(国务院令第49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2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等。

   (二)审计系统内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四、政府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1. 法定途径:向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1.法定途径: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五、说明

(一)本清单依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梳理而成。

  (二)随着法律法规制(修)订、政府机构改革、审计信访问题分类、处理途径、职能归属等可能发生变化。

 

 

 

 

乌拉特前旗审计局

2021年7月31日

        

          

 

 

 

 

 

 


关闭 打印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