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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交通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1-29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单位:交通局 发布人:亢敏学 发布时间:2021-11-29 点击量:7 字体: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交通局应主动进行政务信息的公开工作。

    第四条 交通局是政务信息公开的义务人(以下简称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信息公开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

    第五条 交通局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交通局的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

    (二)集中受理的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项目名称;

    (三)集中受理的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项目调整情况;

    (四)集中收集的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项目办理情况;

    (五)各科室办事设置情况和对外办公电话,以及监督投诉电话;

    (六)群众反映的问题、意见、建议的调查落实情况;

    (七)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服务规范;

    (八)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专线;

    (九)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六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尚未最终确定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七条 交通局根据政务信息的内容、性质、要求等,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公开:

    (一)行政许可和相关配套服务事项的项目名称、项目调整及审批形式等信息,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市政府网站等方式予以公开;

    (二)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办理情况及结果,应当以当面告知、书面告知、电话通知、市政府网站发布等方式及时向当事人公开;

    (三)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交通局制定的与行政审批有关的办事制度、服务规范、管理制度,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市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

    (四)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和重要信息,应通过新闻媒体、市政府网站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机构设置、工作职责、领导分工、部门对外办公室电话等信息,应通过市政府网站以及宣传资料等形式对外公开;

    (六)监督投诉电话、咨询服务电话等信息,应通过市政府网站以及宣传资料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对外公开形式。

    第八条 本制度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交通局应在制作、获得或者变更该政务信息之日起20日内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公民依照本实施制度规定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时间。

    第十条 交通局在接到申请书时即时送到受理回执,并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

    (一)决定公开的信息,应当在公开书中明确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和应当支付的费用;

    (二)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信息,应当向申请者说明不公开的原因,并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可能涉密而尚未确定的政务信息,经交通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暂缓公开。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拒力量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再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中止或恢复期限,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纪委监察、法制等部门的行政监督,通过投诉信箱、投诉电话及现场评议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将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及时公开的;

    (二)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的;

    (三)不按规定的公开方式公开政务信息的;

    (四)公开的政务信息未按规定及时更新的;

    (五)未按规定为权利人查询、复制有关组块提供协助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对投诉、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情况。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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