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qqxxz/2021-06122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西小召镇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
为进一步保障广大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广大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单位提出政务公开目录,明确公开事项以外的其它需要予以公开的内容,有关单位根据本制度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的活动。
二、申请人提出公开的内容,有关单位认为可以公开的,要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形式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文件禁止公开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禁止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或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事项;
(三)与执纪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纪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事项;
(四)党内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三、申请人申请党务公开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提出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申请应当通过填写依申请公开信息表申请公开,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公开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四、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反馈处理意见和情况。
(一)对申请人提出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三)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对外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内容的方式和途径;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应当及时对外公开并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公开内容不属于被提请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协助申请人将申请事项转递相关受理部门,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可以适当延长反馈意见补充申请。
五、因限期内确实不能办理答复的,可以适当延长反馈意见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提供有关情况的,时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有关组织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时限内未做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七、申请人认为有关单位不按规定履行党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机关反映。接受反映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及时回复投诉人。如有违反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