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wqq_xfj/2021-06166 | 效力属性 | |
| 发布机构 | 信访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
权力名称:一般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及信访事项督查督办
权力类别:其他职责事项
设定依据:根据《信访条例》(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一章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责任主体:旗信访局
基本流程:1.接待上访群众工作流程:来访登记—分流接谈(固定诉求)—受理、不予(再)受理—系统录入(直接办结,向来访人出具不予或不再受理告知)—转送交办—责任单位承办并将办理结果规范录入信息系统—送回审核—办结。
2.受理网上信访投诉事项办理流程:受理—登记—转送、交(存)办—责任单位承办并将办理结果规范录入信息系统—送回审核—办结。
3.办理群众来信办理流程:签收—登记—录入系统—转送、交(存)办—责任单位承办并将办理结果规范录入信息系统—送回审核—办结。
4.在接访过程中向群众解读政策、宣传法律法规;组织信访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活动。
责任事项:受理、交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研究、分析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出造成严重后果的;2.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在履职过程中失职、渎职的;5.出现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