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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新安镇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1-30
乌拉特前旗社会救助政策
发布单位:新安镇 发布人:孟燕燕 发布时间:2021-11-30 点击量:2 字体: 大 中 小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条件说明

  凡持有当地认为家庭人均年(月)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经核对后符合当地认定标准的,均可向户籍(长期居住)所在地政府提出申请。

 二、最低生活保障的认定

  申请低保家庭成员必须是长期共同生活的下列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重病、重残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家庭应提供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家庭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其中通过“一卡通”发放的国家各项惠农补贴资金等收入,由苏木镇、场统一出具证明)。

(四)上年度以来,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人员以及同一个家庭成员患两次或两次以上其他疾病,住院自付部分的医药费超过5000元(含)的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重特大疾病应提供旗县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首页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及医药费报销单等证明材料。

 2、慢性病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以下任一方式)。

 (1)已被社保部门审批享受慢性病补偿待遇的人员, 应提供社保部门慢病补偿手册。

 (2)已住院被确诊为慢性病,但未被社保部门审批享受慢性病补偿待遇的人员(吸毒、车祸等原因导致的慢性病除外),应提供病历首页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诊断证明及医药费报销单,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慢病手册。

(3)对于患慢性病但未住院治疗的,应提供市级(含)以上医院当年诊断证明。

(五)残疾人应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六)同一家庭同时有在校高中生和大学生或两名及以上在校大学生的,应提供学生在校证明材料。

(七)人户分离家庭,申请人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照片及申请书等材料,(申请书中需写清楚现居住具体地址、生活状况、住房及电话号码),由苏木镇、场统一受理。旗外居住的人员,户籍地苏木镇、场填写基础信息表,民政局出具异地协查函,由本人带相关资料递交到居住地民政部门办理入户核查事宜,依据居住地入户调查回函内容,户籍地苏木镇、场按程序比对核算是否纳入保障范围。

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不予认定:

(一)申请方面:

 1、未按规定提出申请,不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

 2、不配合或不委托授权工作人员依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及子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或转移财产的。

(二)户籍方面:

 1、人户分离无正当理由不合户的。

 2、在本旗以外的地区长期居住且不能提供居住地苏木镇、场(社区)、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相关收入、财产等有效证明材料的。

 (三)家庭收入方面:

 1、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或家庭人均收入虽低于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保障标准的。

 2、家庭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且家庭成员劳动能力为正常的家庭。

 3、家庭成员有养老金、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遗属补助金、工资性收入等固定收入,且家庭月(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4、本人或配偶有一方为行政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国有企业正式职工或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长期聘用的。

  5、申请低保前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的财产或应得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6、采取变卖房屋、隐匿财产或人为分户等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和生活困难假象的。

  7、连续6个月不支取低保金的。

 (四)家庭财产方面:

 1、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应急金融资产总额,人均超过24个月城乡低保标准之和。

 2、家庭拥有两处及以上住房或有房屋出租的;家庭拥有商业用房的;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3、工商注册资金数额较大和虽没有工商注册但经常使用雇工从事经营活动的。

  4、拥有空调等高档消费品、大型农机具、大型打草机的家庭。

 5、家庭拥有汽车的或家庭成员名下虽没有汽车但长期使用车辆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五)家庭消费方面:

 1、有能力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2、1年内,非因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的。

 3、通信费用每月支出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  

 4、家庭成员长期出入高档消费娱乐场所、购置贵重首饰,且对举报的高标准消费行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

 5、有能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五、责任追究:

   低保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最低保障待遇的;转借、伪造、涂改相关证件以及有关资料的;不符合条件强行所要低保,威胁、辱骂、侮辱、谩骂工作人员,扰乱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旗民政局或苏木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已发放的低保金;情节恶劣的,可以依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处违法获取的低保款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有关组织和个人故意出具虚假证明,协助骗取低保待遇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临时救助政策


一、临时救助的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是指下列家庭:

1、因遭遇住房失火、人身意外伤亡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个人对象是指下列人员:

1、因遭遇人身意外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2、因突发重大疾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个人;

3、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

4、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个人

二、 临时救助申请须知

临过救助的申请一般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代表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苏木(镇)设置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填写“乌拉特前旗社会救助申请表”,准许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申请,并如实提供户口本(户头)、身份证、享受社会救助及抚恤的证件、农商行储蓄卡等复印件。

(二)遭受住房失火的家庭,应出具房屋、财产损失证明;

(三)遭遇主要劳动力人身意外伤亡,导至生活困难的家庭,应附相关部门证明;

(四)危重疾病人员家庭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供农合或医保结算单据复印件或医药费支付凭证原件及病例首页(仍在住院的提供诊断书、付费凭证复印件)。

 

监督举报电话:

乌拉特前旗民政局:0478--3215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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