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登录乌拉特前旗政务公开平台
索引号 wqqma/2021-06647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明安镇 文  号 22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1-30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发布单位:明安镇 发布人:霍晓 发布时间:2021-11-30 点击量:19 字体: 大 中 小

1.立案责任:发现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违法行为,需进行行政处罚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指派专人办案。填写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和报告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应派2名以上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诉并作记录,调查结束时,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需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对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不立案的,当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关闭 打印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