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WJ/2021-06813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环卫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
第一条 根据巴彦淖尔市党委编委批准的《乌拉特前旗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方案》和乌拉特前旗旗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乌拉特前旗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拉特前旗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为乌拉特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
第三条 乌拉特前旗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环境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主要职责是:
1、负责城区环境卫生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积极推广和运用新技术。
2、负责乌拉山镇区的黑色路面和居民巷道保洁清扫、厕所的清掏和镇区各垃圾点、桶、池、站垃圾的清运工作;负责冬季雪后清扫、拉运工作。
3、负责垃圾处理场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4、参与新建居民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的选址;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工作;负责清运机械的购置维护工作。
5、完成乌拉特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乌拉特前旗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设5个内设机构:综合办、清扫保洁队、清运队、公厕管理队、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五条 乌拉特前旗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事业编制7名。设主任1名(正科级)、副主任1名(副科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