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ltzq_dlsz/2021-10435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德岭山镇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
第一条 为规范德岭山镇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以及自治区、市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对重大行政决策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以及产生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和公共安全等方面恶劣影响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追究领导、管理和履职责任,组织对事件、案件原因、后果调查,并对应当追究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的专项工作。
第四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应当坚持权责一致、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终身追究、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按照管理权限由镇人民政府作出决定,镇纪委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不论是否已调职、离职、辞职或者退休,进行责任倒查,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一)除特殊情形外,在实施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未依法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规定决策,造成重大行政决策严重失误的;
(二)行政决策机关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决策而未作出决策,或者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终身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方式有: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政纪处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责任追究对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涉及需要追究党员干部党纪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九条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究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有关责任机关和责任人员。
第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镇纪委不履行本制度规定职责或者违反本制度行使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现应当追究责任,但没有权限处理的事项,应当及时向有权限部门移送并提供有关材料。
对发现有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情形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领导责任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德岭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