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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3-16
对无照经营的查处到底适用哪个法规
发布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人:张蓉 发布时间:2022-03-16 点击量:3 字体:

对无照经营的查处到底适用哪个法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3月1日生效后,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是适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呢?现在基层存在很大的争议,信用监督管理司于2022年2月22日给予解读。

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适用问题,我们有如下初步考虑,供参考。

1. 基于《条例》第五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条例》第四十三条仅适用于不涉及许可的无照经营查处。

2. 《条例》第四十三条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关系:应优先适用《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查处。主要考虑如下:①《条例》为新法,且属于《办法》第十三条中的特别规定。②实施效果上,《条例》第四十三条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对于轻者不再并处罚款,对于重者处罚金额更高。③统一适用《条例》第四十三条查处无照经营,便于执法。

3. 《条例》第四十三条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无照经营查处条款的关系:如符合特殊条件,按上位法优先的原则,应优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冒用有限公司名义,按《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查处。

4. 关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地位:主要意义在于明确职责分工,另《办法》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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