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ltzq_shhz/2021-01504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石哈河镇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8-28 |
石哈河镇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指示精神,坚持节水为先、量水而行,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切实解决我镇地下水过度开发利用问题,确保人畜饮水安全,造福子孙后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就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利用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内蒙古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通知》(内水资〔2021〕3号)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包头市昆都仑区和土默特右旗,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和乌拉特中旗暂停受理区域内浅层地下水的新增取水许可”的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全镇范围内禁止新打井。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规定,凡是在2021年1月1日后,没有获得地下水取水许可、私自新打的井,全部停止使用。所有农业灌溉用井全部暂停受理淘井申请。
三、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九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的规定,为保障群众生活用水需求,凡是在村庄周边1公里范围内的机电井,严禁增加水浇地(旱地改水浇地),扩大灌溉面积。
四、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充分利用雨洪资源和处理回用的污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的相关要求,为保护我镇地下水资源,严禁实施旱地改水浇地工程、私自扩大水浇地面积。凡是在2021年1月1日后,新增水浇地(旱地改水浇地)的农户,暂缓落实所有惠农政策。
五、凡我镇辖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打井取用地下水资源。一经发现,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关停和拆除相关违法取水设施,扣押罚没打井工具,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视情节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将涉及的安全用电事项通报电力部门。
六、所有钻井企业、团体或个人,必须持有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钻井业技术资质证书》,并经旗水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备案核准后,方可在我镇辖区内开展打井工作,并按照水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施工。任何钻井企业、团体和个人未取得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打井的,必须坚决制止,并由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旗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未履行凿井审批手续进行凿井施工的”和第四款“不具有相应凿井资质的单位承建凿井工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乌拉特中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我镇的水源井(包括公共供水井、应急供水井和自备井)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对未取得取水许可、擅自取用地下水的,将强制进行封闭,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网格员要加大监管力度,坚持依法管理,从严治水,及时发现并报告违反上述规定的事件。如有刻意隐瞒、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阻挠和干扰执法检查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各村委要将本规定纳入村规民约和积分制管理,对违反规定的村民通过扣减积分、列入“黑榜”名单等措施,引导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九、对于私自打井、无证取用地下水和旱地改水浇地、扩大灌溉面积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的义务。凡如实举报上述违法违规事件,一经核实,奖励第一举报人2000元。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地下水保护和治理的工作合力。
举报联系人:
1.石哈河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徐明栓 13847829844
2.石哈河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 张炳文13789580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