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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ltzq_nmhkjj/2022-00858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农牧和科技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3-31
乌拉特中旗农牧和科技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容解读
发布单位:农牧和科技局 发布人:张瑶 发布时间:2022-03-31 点击量:7 字体:

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条例中对屠宰地点、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进行了限制和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明确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召回已销售的生猪产品,并对召回的生猪产品做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完善了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修改为生猪屠宰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产业发展规划包括发展目标、政策措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等内容。增加规定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记载内容,以及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程序等。明确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以及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时限和程序。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完善了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和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明确生猪进厂(场)、生猪产品出厂(场)查验的内容以及相关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范了委托屠宰与屠宰行为。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规定屠宰生猪要遵守国务院农业农村部制定的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和肉品品质检验规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注水、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规定被取消生猪定点屠幸厂(场)资格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贵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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