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ltzq_zfhcxjsj/2021-01689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住建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0-19 |
乌拉特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目 录
1.建筑市场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2.工程质量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3.工程安全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4.燃气经营检查工作指引
5.招投标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6.城市建设管理检查工作指引
7.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检查工作指引
1.建筑市场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对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为的检查
(二)对违反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行为的检查
(三)对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行为的检查
(四)对违反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行为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对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为的检查
实地查看建筑企业资质及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检查其是否有资质,如有其所承担工程是否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二)对违反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行为的检查
实地查看是否严格遵守法定建设程序,开工前是否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与总承包施工企业是否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三)对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行为的检查
实地查看监理人员证件、社保、工资、劳动合同,检查其是否有职业资格证,是否是本单位人员,执业职格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四)对违反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行为的检查
实地查看监理企业资质及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检查所承担工程是否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五)对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检查
备案单位需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规划验收合格证、环保验收合格证明、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资料齐全即可办理备案手续。
三、检查依据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
(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号)
2.工程质量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对违反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检查
(二)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三)对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
(四)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五)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六)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七)建筑市场消防情况的检查
(八)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九)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程序组织竣工验收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对违反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检查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整改。
(二)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整改。
(三)对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
1、工程资料检查:
(1)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
(2)施工试验报告;
(3)施工记录;
(4)质量验收记录
2、工程实体检查:
(1)钢筋工程;
(2)混凝土工程;
(3)砌体工程;
(4)实体质量抽测;
(5)其他工程;
(四)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开工前现场查看勘察单位资质,是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工程勘察文件是否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及有关技术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注册资格。施工中勘察单位是否参加地基验槽、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并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问题;项目负责人对勘察过程中各项资料验收和签字。
(五)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开工前现场查看施工图是否经审查机构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格书,全套施工图上是否加盖审查专用章;
(六)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现场查看检测机构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七)建筑市场消防情况的检查
现场查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资料、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
(八)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1、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是否出具质量保修书;
2、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是否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执行。
3、房屋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是否履行保修义务。
(九)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程序组织竣工验收的检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三、检查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279号令)
(三)《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81号)
(四)《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115号令)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34号)
(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1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消防法》
(八)《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
(九)《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3.工程安全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为的检查
(二)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行为的检查
(三)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为的检查
实地查看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根据施工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保障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并落实安全生产防护措施,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配件等产品合格证明、租赁、安拆、使用、检测等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并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二)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行为的检查
检查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处于有效期内、是否处于暂扣期内。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事故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颁发的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定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掌握和发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负责区域内建筑职工因工伤亡的统计和上报,制定事故紧急救援预案,参与建设工程中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区域内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的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有权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时停止施工等强制性措施。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交由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并按有关规定作为企业不良记录予以上报。 受理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检举、控告和投诉,负责重大安全事故上报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三、检查依据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4.燃气经营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对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为的检查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的检查
(三)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对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为的检查
实地查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人员规章制度等制度是否齐全并上墙;具有经过资质的第三方安评公司评审并通过的场站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演练方案及演练记录;安全教育、考核记录;日常巡检记录、充装记录及气瓶检测台账;场站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人证一致性及按规范穿戴防护服情况;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压力表、气源检测报告(近3个月内)、供气合同;防雷放电检测报告及充装许可证;压力管道监测装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电子设备运行情况。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的检查
查看燃气经营许可证,检查其是否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实地查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人员规章制度等制度是否齐全并上墙;具有经过资质的第三方安评公司评审并通过的场站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演练方案及演练记录;安全教育、考核记录;日常巡检记录、充装记录及气瓶检测台账;场站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人证一致性及按规范穿戴防护服情况;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压力表、气源检测报告(近3个月内)、供气合同;防雷放电检测报告及充装许可证;压力管道监测装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电子设备运行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燃气管理办法》
(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燃气管理办法》
5.招投标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二)对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招标规避招标、违法投标违规评标等行为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查看项目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工程报建手续检查其是否已具备招投标条件;查看招投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人员配置、人员社保等,检查其是否符合代理资格;查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人员配置、人员社保,检查其是否具备造价资格;查看招标文件、公告,检查其是否存在违规违法条款(如是否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现场监督交易中心的专家评委的抽取、开标场地及评标过程,检查其是否符合招投标相关法定程序;查看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检查其否符合评标报告;监督公示期间质疑,检查其处理过程是否合规合法;需招标人提供书面报告,监督其是否符合开标程序及评标内容。
(二)对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招标、规避招标、违法投标违规评标等行为的检查
查看查看招标文件、公告,检查其是否存在违规违法条款;现场监督交易中心的专家评委的抽取、开标场地及评标过程,检查其是否符合招投标相关法定程序。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七部委第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3年七部委令30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七部委第11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6.城市建设管理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违反《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行为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对违反《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行为的检查
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检查井要做到井盖、井座完整,不得有缺损;雨水篦子无缺损,以确保行人安全通行。排水设施发生堵塞、冒溢应该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疏通、或修复;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巡查力度,细化管片,责任到人,及时制止拆除、偷盗、擅自接入等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
三、检查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7.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的检查
(二)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的检查
实地检查,查看担保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是否存在未依据《条例》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情况;查看工程款拨付凭证是否存在未按合同约定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查看劳资专管员的聘用合同和身份信息是否存在工程项目配备劳资专管员的情况;登录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查看是否有项目信息和工人数据信息是否存在项目数据或工人数据未上传至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情况;查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凭证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存在未开设专用账户的情况;在施工现场查看是否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以及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是否规范项目是否存在未按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的情况;查看项目的劳动合同、员工名册、考勤表、工资支付表、银行代发工资凭证等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月足额发放工资。
(二)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检查
实地查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检查项目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的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字【2018】25号)
(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字【2018】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