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ltzq_ylbzj/2022-02915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医保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3-22 | 发布日期 | 2022-03-22 |
根据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巴彦淖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巴政办字〔2022〕31号)的要求,对《巴彦淖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巴政办发〔2020]11号)部分内容做出如下调整。一是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今年起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自愿选择8%和4.9%的比例缴费,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二是调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标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标准调整为:“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起付标准5000元,基本医保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合规自付费用小于等于5000元的不报销,5000元以上至14000元的费用,报销75%;14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费用,报销80%;50000元以上,报销90%。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限额为300000元。”调整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