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ltzq_sfj/2022-03778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6-08 |
乌拉特中旗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的监督,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乌拉特中旗各级法定行政执法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主体。本制度所称企业是指在乌拉特中旗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守有求必应、无事不扰、无处不在。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加大执法柔性,切实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共营和谐营商环境。
第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依据:
(一)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部署
行政执法检查的文件;
(三)企业涉嫌违法或被投诉举报需调查取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本年度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本部门涉企检查工作计划报旗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汇总在旗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
按照上级要求开展的专项涉企检查活动,检查部门应当制定专项检查计划,上报旗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两次。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定期检查;
(三)国家、自治区、市和旗统一部署的专项整治检查;
(四)企业涉嫌违法需对其调查取证的。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涉企执法检查时,要填写《行政执法检查登记备案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由部门留档备查。对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以督促整改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为目标,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需填写《涉企行政处罚备案表》,检查部门应在行政处罚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旗政府督查室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涉企检查行为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出现未按本制度要求进行涉企检查行为,企业可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0478-5912148,旗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旗纪委监委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没有行政执法检查批准文件实施检查的;
(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应备案未备案的;
(三)违反规定重复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
(四)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检查不予纠正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乌拉特中旗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