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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ltzq_czj/2022-05099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财政局 文  号 14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3-20
乌拉特中旗财政局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旗级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和《乌拉特中旗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局 发布人:巴图 发布时间:2022-03-20 点击量:1 字体:

乌拉特中旗财政局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旗级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和

《乌拉特中旗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级预算部门:

    为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根据《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乌中政办发〔2021〕15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乌拉特中旗旗级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和《乌拉特中旗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乌拉特中旗旗级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2、乌拉特中旗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乌拉特中旗财政局

                                  2022年3月16日



附件1:

乌拉特中旗旗级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升部门履职效能,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财监〔2019〕1343号)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巴政发〔2021〕5号),结合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及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支出是指项目支出、专项资金和部门整体支出。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具体的预算项目,包括部门预算项目和上级政府对下转移支付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县级财政安排的,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有关事业发展目标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部门整体支出是指预算部门和单位为履行职责所分配、使用、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专项资金和部门整体支出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

单位自评是指预算部门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对预算批复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部门评价是指预算部门根据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本部门的项目支出和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财政评价是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和单位的项目支出和专项资金、部门整体支出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支出和专项资金、部门整体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统筹兼顾。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三)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四)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六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是绩效评价工作的主体。

第七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拟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和相应的技术规范;

(二)确定开展绩效评价的范围;

(三)指导预算部门和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四)组织预算部门和单位开展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按计划开展财政评价,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五)依据绩效评价结果调整专项资金政策和预算安排;

(六)指导推进结果应用和信息公开。

第八条 预算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二)根据财政部门选定的绩效评价范围和提出的具体要求,确定评价对象;

(三)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项目支出和专项资金、部门整体支出单位自评工作和部门评价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加强本部门绩效评价管理;

(四)向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项目支出、专项资金以及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情况和结果;

(五)按要求向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绩效自评信息。

第九条 预算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自评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开展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

(二)向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报告本单位项目支出和专项资金、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情况和结果;

(三)根据评价结果,落实项目支出和专项资金、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改进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在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具体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人大代表及专家学者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评价对象及内容

第十二条 单位自评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专项资金和部门整体支出。

第十三条 部门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部门履职的重大改革发展项目,随机选择一般性项目。原则上应以2022年底为周期,实现部门评价重点项目全覆盖。

第十四条 财政评价的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重点预算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专项资金和项目,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专项资金和项目。对重点项目应周期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单位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专项资金、部门整体支出,预算部门和单位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部门和财政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内容。一是项目决策情况,包括立项依据的充分性、立项程序规范性、绩效目标是否合理、绩效指标是否明确、预算编制是否科学、资金分配是否合理等; 二是项目过程情况,包括预算资金到位情况、预算资金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合规性、管理制度健全性、制度执行有效性等;三是项目产出情况,包括产出的数量、质量、时效和成本; 四是项目效益情况,包括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

(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内容。一是专项资金设立情况,包括专项资金目标导向性、前期调研情况、专项资金政策要素完整性、专项资金设立评估情况等;二是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项资金配套政策制定情况、专项资金申报情况、专项资金审核情况、专项资金执行动态监控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开情况等;三是专项资金产出情况,包括产出的数量、质量、时效和成本;四是专项资金效益情况,包括专项资金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三)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内容。一是部门预算编制情况,包括部门预算完整性和准确性、年初部门预算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绩效目标编报情况、年中追加项目绩效目标编报情况等;二是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包括部门基本支出预算完成情况、项目支出预算完成情况、部门预算执行进度、年度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年中追加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公用经费预决算差异和动态变动情况、专项资金预算下达比例和进度、三公经费预算动态变动情况和支出控制情况、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等;三是部门预算管理情况,包括预决算信息公开情况、财政供养人员控制情况、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评价层次及结果报告等; 四是资产管理情况,包括资产管理安全情况、固定资产利用情况;五是部门整体履职效果情况,包括部门产出情况、效益情况、服务对象满意度情况等。

第四章 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七条 单位自评指标是指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指标,包括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部门预算完整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完成情况、部门年度重点工作完成率等。

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单位根据项目、专项资金以及预算部门和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其中:

项目支出单位自评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 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专项资金单位自评原则上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满意度指标10%;二级、三级指标分值在上一级指标权重范围内,按重要性原则由预算部门设置指标的权重。

部门整体支出单位自评原则上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预算编制10%,预算执行36%,预算管理20%,资产管理10%,履职效能24%,二级、三级指标分值在上一级指标权重范围内,按重要性原则由预算部门设置指标的权重。

第十八条 部门和财政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专项资金设立、管理、产出和效益,部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管理和部门整体履职效果;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同类项目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部门和财政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同一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其中,项目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设立、管理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二十条 单位自评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

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

第二十一条 部门和财政评价的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办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七)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 100 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 分为优、80(含)-90 分为良、60(含)-80 分为中、60 分以下为差。

第五章 评价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单位自评的工作程序:

(一)评价准备阶段。预算部门和单位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综合考虑评价数量、评价规模和评价重点等情况,将自评工作列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中;

(二)评价实施阶段。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在预算一体化平台绩效管理模块中完成单位自评,并填写《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专项资金绩效自评表》或《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结果形成阶段。预算单位应按要求将自评表上报预算部门,预算部门汇总审核后,随同本部门的自评表于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报送财政部门;

(四)结果应用阶段。自评工作结束后,预算部门和单位应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实施整改。财政部门督促预算部门和单位对自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自评结果作为预算安排以及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部门和财政评价的工作程序:

(一)确定评价对象,按照年度工作重点,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结合预算管理需求选取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

(二)确定评价机构和工作人员,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评价任务特点及管理要求,成立评价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进行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并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三)研究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评价组或受托第三方机构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参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或《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设计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形成相应的工作方案;

(四)报告撰写,评价组或受托第三方机构按照确定的评价工作方案实施现场评价,主要包括:核实数据、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归纳汇总、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并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或《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框架要求撰写评价报告;

(五)报告评审,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可聘请专家对评价组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评价组或受托第三方机构根据专家意见修改评价报告,形成定稿后提交财政部门;

(六)结果应用,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将评价结果反馈至被评价预算部门和单位,并提出整改要求。被评价预算部门和单位按照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评价结果反馈问题及时实施整改。预算部门应按照要求将部门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安排预算、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将财政评价结果作为预算资金安排、政策调整、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的重要依据,并将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第六章 信息公开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本部门决算和政府决算,同步报送本级人大,依法向社会公开,项目支出、专项资金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七条 预算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预算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完善本预算部门和单位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旗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乌拉特中旗转移支付资金预算

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旗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34号)和旗委、旗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级财政安排下级政府的各类转移支付,包括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按管理环节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旗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二)指导旗业务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转移支付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目标编审。

(四)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五)选择重大转移支付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六)推进转移支付绩效结果应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健全向部门单位反馈绩效结果与督促整改机制。

(七)建立转移支付共性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

第五条 旗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规程和实施细则,参与制定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二)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三)编制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审核、分解和下达区域绩效目标,审核旗级按项目法管理的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

(四)组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和重点评价工作。

(五)配合旗财政部门做好重大转移支付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

(六)督促落实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反馈意见,根据绩效管理结果改进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

(七)建立本部门转移支付个性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

第六条 镇、苏木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本镇、苏木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二)开展转移支付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审核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

(四)组织开展重大转移支付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五)协助旗财政部门做好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主管部门职责。

(一)编报本部门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

(二)审核报送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项目绩效目标。

(三)组织项目实施,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

(四)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推进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落实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反馈意见,确保转移支付实现预期效益。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一)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二)开展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定期报送项目监控信息。

(三)开展项目绩效自评,按要求提报自评报告。

(四)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 旗审计部门依法对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重点审计预算支出绩效、政策实施效果、绩效责任落实和转移支付绩效自评等内容。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十条 转移支付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在项目立项阶段,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项目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论证评估,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第十一条 旗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新设转移支付,应当结合预算评审等工作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绩效评估报告,并按程序报旗委、旗政府批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转移支付项目入库的必备要件,未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估或者绩效评估结果为差的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十二条 旗财政部门根据各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内容,对新增转移支付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审核未通过及绩效评估结果为差的不予安排预算。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三条 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是指转移支付在一定期限内预期实现的产出和达到的效果,是编制和分配转移支付预算、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十四条 按照转移支付涉及范围划分,绩效目标可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转移支付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

第十五条 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要求分别设定。

(一)整体绩效目标由业务主管部门设定。业务主管部门在申请设立转移支付和编制年度转移支付预算时,须按照旗财政部门要求,编报转移支付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编制管理程序报送旗财政部门。

(二)实行因素法管理的转移支付应当设定区域绩效目标。旗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旗财政部门按要求编报区域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单位或基层项目单位编报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并按要求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三)实行项目法管理的转移支付应当设定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由转移支付的申请单位或实施单位设定,按规定程序由旗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目标审核机制,从完整性、相关性、可行性等方面加大绩效目标审核力度,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审核结果作为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目标编报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完善,否则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

第十七条 旗财政部门在确定转移支付预算时, 同步下达相应的绩效目标或者要求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和变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转移支付预算调整和变更流程报批。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十九条 转移支付绩效运行监控是指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通过动态或定期采集项目管理信息和绩效运行信息,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双监控”,以促进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条 旗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要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核查和实地调研等方式,对重大转移支付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运行情况开展跟踪管理,发现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绩效运行监控结果提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旗财政部门选取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转移支付项目组织开展重点绩效监控,并形成相应的绩效运行监控报告,促进绩效目标顺利实现。旗财政部门要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加强重大项目上下联动绩效监控,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重点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反馈同级主管部门 。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二条 转移支付绩效评价是指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预算项目完成后,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转移支付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项目实施单位要对照事先确定的项目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旗业务主管部门要在审核项目实施单位自评情况基础上,汇总形成自评结果撰写绩效自评报告报送旗财政部门。对本部门重大转移支付项目,旗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管理需要进行重点评价,评价结果报送旗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旗财政部门对转移支付自评情况开展抽查复核,对未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自评结果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或绩效较差的予以通报,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算从严、从紧安排。

第二十五条 旗财政部门应当对旗委旗政府确定的重大支出项目、执行期满的转移支付政策和项目开展重点评价或到期绩效评估。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评价。

第二十六条 旗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应组成评价工作组,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加强评价质量管控,客观公正反映政策和项目实际绩效。

第二十七条 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应根据项目特点、实施周期以及管理工作需要,合理确定评价实施时点和评价组织方式。一次性项目,一般在预算执行完成后实施评价。延续性项目,应在政策延续期内有重点地开展年度或跨年度绩效评价。政策或项目执行期满后,应开展到期绩效评价。

二十八条 对涉农等整合资金切块下达部分,旗主管部门对具体项目开展绩效自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绩效管理和监督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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