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ltzq_nmhkjj/2022-08336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农牧和科技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2-11-15 | 发布日期 | 2022-11-03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基本方略,正确处理草原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守生态、民生底线,切实减轻草原放牧压力,促进草原休养生息,加快草原生态恢复,统筹草原牧区生态、生产、生活协同发展。
第二条 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执行自治区对33个牧业旗核定的天然草原适宜载畜量,科学合理利用草原,依法履行保护、建设草原义务,促进草原生态保护效果与补助奖励资金挂钩激励更加紧密,草原监督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草原生态服务功能逐步恢复,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提高5%。
第三条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以草原生态保护为目标,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草定畜、动态平衡,责权明确、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五条, 旗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苏木(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第五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六条, 旗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核定并公布天然草原适宜载畜量等工作;
(二)农牧科技局负责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台账,推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发展;
(三)财政局负责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保证按时准确发放到位,会同农牧科技局、林草局确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标准、办法。
第六条 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执法监督主体。定期向林草局上报各地执法管理情况,每年6月、12月组织苏木(镇、中心)、嘎查(村)对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载畜量进行不低于50%的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农牧科技局,作为补奖资金兑现、扣发的依据。各级草原执法机构收缴的罚没款,旗财政应当及时划拔到农牧业综合执法大队、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用于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苏木(镇、中心)是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实施主体,负责领导和调配基层综合执法工作人员、网格员进行日常管理,切实做好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区的管护工作。
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辖区内违反《条例》行为进行管理和查处(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由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全旗范围内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重特大(罚款在3万元以上)案件查处。
第八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一条 ,苏木(镇、中心)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草原管护员,划定管护责任区,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健全旗、苏木(镇、中心)、嘎查(村)三级草原管理网络,加大对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制度落实管理力度。
第九条 各苏木(镇、中心)原则上按照每个网格所辖草原面积不高于15万亩的标准配备一名草原管护员,划定管护责任区,实行网格化管理。
草原管护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巡查管护区草原,掌握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的牲畜数量,督促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
(二)制止、举报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及其他破坏草原植被的违法行为;
(三)报告、处理草原火情和鼠害、虫害等自然、生物灾害情况;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生产力监测等其他草原保护、管理具体工作。
第十条 旗财政依据管护面积保障各苏木(镇、中心)的管护经费。
管护经费从返还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实施草原奖补中的扣罚资金和自治区、市、旗三级财政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三章 适宜载畜量的核定
第十一条 适宜载畜量包括天然草原、饲草料地自产、调入饲草料三部分,分别核定后累计计算。
天然草原适宜载畜量由旗林草局核定并下发各苏木(镇、中心)执行。
饲草料地按每亩3个羊单位核定;调入饲草每增加700
公斤或饲料230公斤可分别增加1个羊单位。调入饲草料统计时间截至12月31日,由苏木(镇、中心)核定,建立台账并在嘎查(村)以户为单位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牧区的饲草料基地全部种植饲草料作物,不得种植经济作物,主要为周边牧户提供饲草料供应。种植经济作物,一经查实,其饲草料地面积不予核定载畜量,次年全部种植多年生牧草。由当地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每户饲草料地超过30亩的按30亩核定,不足30亩的按实际面积核定;调入的饲草料以入户调查取证数据为依据。
第十四条 载畜数量按照羊单位计算,具体折算标准为:骆驼、马、牛骡、驴、绵羊山羊分别为7、6、5、3、1个羊单位,3个当年仔畜折1个成年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旗人民政府对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纳入苏木(镇、中心)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对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旗人民政府与苏木(镇、中心)、苏木(镇、中心)与嘎查(村)签订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状,嘎查(村)与牧民签订禁牧休牧、草畜平衡合同书。建立完善旗、苏木(镇、
中心)、嘎查(村)三级禁牧休牧、草畜平衡工作责任制,采取领导包片、干部包嘎查,重点区域专人负责的办法,逐嘎查村、逐户落实禁牧休牧、草畜平衡责任。
全民所有草原由旗人民政府与草原使用权单位签订禁牧休牧、草畜平衡责任书。
第十六条 各嘎查(村)委员会应当加强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宣传教育和日常监管,让牧户充分了解政策内容,并纳入本嘎查(村)的村规民约,建立牧户诚信档案,弘扬诚实守信的时代风尚。对积极配合、认真执行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的牧户,进行奖励并优先安排草原生态修复项目。
第十七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鼓励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积极转变生产经营方式,通过种养结合、舍饲养殖及改良品种、优化畜群结构和加快畜群周转、延伸产业链等方式,促进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减轻草原承载压力,有效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 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落实情况实行公示制度。苏木(镇、中心)以嘎查(村)为单位、嘎查(村)以户为单位定期公示落实情况。
公示应当形式多样、载体多样,可利用嘎查(村)办公场所和文化站所公示栏进行张贴公示;利用牧民大会、党员大会等会议进行开会公示等。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每年4月1日--5月31日为草畜平衡区的休牧期。
第二十条 未签订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责任书的牧户,不得享受奖补资金,应当履行草畜平衡义务,不得超载过牧。
第二十一条 要严厉打击禁牧区、休牧期放牧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严禁将禁牧区草场出租或自己饲养牲畜,草畜平衡区草场出租的必须严格执行核定的适宜载畜量,不得超载进行掠夺式经营。
第二十二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超过核定载畜量放牧的, 由苏木(镇、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镇、中心)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在禁牧区、休牧期内放牧,草畜平衡区超载且在规定时间内不达标的,除按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要按以下规定扣发或停发草原生态补奖资金。
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10%或者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一年内发现两次以上(包括两次)的,扣发当年30%的奖补资金。
对超载达到50%的牧户,责令一个月内改正,逾期不能整改到位实现草畜平衡的,扣发一年的草原奖补资金。
连续两年出现上述情形,扣发本轮剩余年度全部草原奖补资金。
第二十四条 因掠夺式放牧造成草场严重破坏,经警告、处罚仍屡教不改的,可解除承包合同,草牧场收归集体;对超载过牧、抢牧滥牧破坏草原的行为,以涉嫌破坏农用地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七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明显失当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旗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建立草原大数据监管平台,不断提高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七条 纪检委、审计、财政、林草、农牧科技等部门每年对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补奖资金发放管理、整改内容是否达标等开展联合督查。司法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立案查处、强制执行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乌拉特中旗利用天然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