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ltzq_nmhkjj/2022-08967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农牧和科技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11-17 |
案件编号:乌中农牧(屠宰)立【2022】01号
当事人:乌拉特中旗宏利肉类联合冷冻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4701449118G
违法事实:2022年8月24日,乌拉特中旗农牧和科技局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乌拉特中旗宏利肉类联合冷冻食品厂日常消毒人员,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运载工具。
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乌拉特中旗宏利肉类联合冷冻食品厂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运载工具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四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500.00 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