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ltzq_scjdglj/2022-11715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12-19 |
第一条 根据巴彦淖尔市委、政府批准的《乌拉特中旗机构改革方案》和旗委办、政府办印发的《乌拉特甲旗机构改革实施 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乌拉特中旗人民政 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乌拉特中旗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 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相关决策部署,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 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强旗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旗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协助查处跨区域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及价格垄断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旗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推进品牌发展战略。管理和指导本行政区域质量工作,负责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承办工程设备质量监理事宜,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开展质量状况统计分析、评价研究。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和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规定权限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拟订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食品许可、备案、监管等工作。
(十一) 负责药品(含中药、蒙药等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拟订相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二)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权限监督实施全旗中药、蒙药标准规范。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
(十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制定实施全旗监督抽检计划,发布质量公告。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按规定权限组织指导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落实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对法定、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公证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和指导全旗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工作。负责商品条码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贯彻落实工作。
(十八)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九)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全旗认证认可工作。按照规定权限承担相关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十)负责全旗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宣传、实施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及有关法规、规章、政策,推进知识产权强旗建设。
(二十一)拟订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管理旗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重大知识产权转化项目,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指导商标专利执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依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等工作。
(二十二)指导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党建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
(二十三)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十四)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旗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汇集全旗知识产权信息,按产业领域加强知识产权导航,为创业创新提供便捷查询咨询等服务,实现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旗公安局有关职责分工。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旗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旗农牧和科技局有关职责分工。(1)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食用农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药品标准和规范工作,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旗教育局、有关学校(含托幼机构)职责分工。按照国家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对学校食堂集中用餐分工负责。
5.与旗新闻出版版权局有关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中央、自治区、市和旗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第四条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车辆管理、安全保卫等后勤服务和其他日常事务工作;承担机关办公用品、政府采购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局机关信息化、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监督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食品药品电子监管相关规定。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组织开展质量安全、市场秩序、服务发展等重点任务考核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负责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负责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及企业档案的评查和行政执法工作的调研、交流工作。负责机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发布的把关、审核、备案与清理。负责全局依法行政工作的行政指导,组织开展相关听证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
(三)财务装备股。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预决算、非税收入、财务审计、财务收支、国有资产、基础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管理等财务工作。拟订财务、资产等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收费票据的征订、发放、清缴管理工作。开展内部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负责机关经费、资产、装备管理等工作。
(四)人事教育股。负责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队伍建设、业务考核、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五)党务股。负责机关的党群(工、青、妇工作)、纪检工作。指导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党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
(六)市场秩序规范管理股。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秩序、行为的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治理。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负责对经纪人、经纪机构和拍卖行为进行监管。组织指导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指导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组织开展广告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组织查处广告侵权及虚假行为。
(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组织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承担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负责全旗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指挥、调度及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工作。负责全旗网络商品交易经营主体数据库建档工作。组织开展网络商品交易主体的日常巡查和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指导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违法行为。指导开展网络市场主体登记和信用监管,组织指导查处网上商品和服务交易侵犯企业名称和商标专用权、虚假广告、网络传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负责对各类网络监管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服务网”工作交流模块的日常维护和更新。
(八)信用监督管理股。组织实施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及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方面协调联系等工作。组织指导全旗市场主体年报工作。负责本辖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和规范化建设工作,确保基层基础设施规范。制定完善“基层工作规范”,加快推进基层建设。制定基层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旗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等工作。负责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
(九)登记注册股。组织实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承担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提供涉企信息查询服务。组织指导全旗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和其他业务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本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本部门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上报工作。负责旗政务服务中心登记注册窗口日常工作。
(十)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股(反垄断股)。贯彻执行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组织实施反垄断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十一)消费环境建设指导股。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规章。负责对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和网络体系建设。指导消费环境建设和消费环境评价工作。统筹协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承担“12315”举报投诉受理及消费者协会具体工作。
(十二)知识产权发展股。贯彻执行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推进知识产权强旗建设,统筹指导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承担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运用及标准化体系建设。协调指导质押融资、无形资产评估及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贯彻执行商标和专利保护等地方性法规及有关制度、政策。拟订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等官方保护相关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等工作。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执法协作机制建设。组织指导查处商标侵权和商标使用中的违法行为。监督指导商标代理工作,对企业商标注册、使用及商标战略的制定实施进行指导,负责商标印制行为的监督工作。
(十三)质量计量和标准股。拟订推进质量强旗战略和质量提升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规划。完善并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推进品牌建设。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负责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和质量状况分析,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拟定本旗重点监督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性、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报和管理工作,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指导查处生产领域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旗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对法定、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公证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统一管理本地区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推行工业、农牧业(林、水)、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管理标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产品标准注册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监督强制性标准和重要标准的贯彻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本地区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商品条码和标准化信息工作。组织实施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按规定权限承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统筹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
(十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对全旗特种设备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按照规定权限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十五)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股。负责药品(含中蒙药、医疗机构制剂、特药,下同)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各环节监管。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产品监督抽验工作。指导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和特殊药械。负责履行乌拉特中旗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报送和通报工作。监督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和药品召回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在流通环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工作。承担互联网销售药品、化妆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工作。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管理规范。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受理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违法行为。负责指导和推动中蒙药产业向现代化、科学化、标准化发展。监督实施地方性中蒙药标准及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中蒙药饮片炮制、蒙药非临床研究、蒙药临床试验等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及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负责化妆品强制检验的相关工作并承担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化妆品广告的监测报送和通报工作。承担化妆品相关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受理化妆品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化妆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十六)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贯彻执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申报和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审查登记。监督实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依法查处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掌握分析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督促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制度措施。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七)食品流通安全监管股。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市场准入制度。依法查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经营许可进行验收。组织开展并指导实施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和许可工作。负责食盐、粮食、酒类流通环节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餐饮服务监管股。掌握分析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实施餐饮消费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监督实施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组织实施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承担全旗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依法查处餐饮消费环节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指导全旗餐饮经营许可的准入,按相关标准进行验收。督促餐饮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制度措施。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
第五条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76名(含派出机构行政 编制)。设局长1名(兼任旗知识产权局局长,正科级),副局长 4名(副科级)。
办公地址: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哈太路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楼
办公时间:9:00-12:00,3: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电话:0478-5699890
负 责 人:陈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