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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住建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1-29
乌拉特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单位:住建局 发布人:朝鲁门 发布时间:2023-01-29 点击量:16 字体:

乌拉特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及时、准确获取乌拉特中旗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巴彦淖尔市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三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乌拉特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公开”网站:(http://1.25.240.11:8082/sites/wltzq/bmzwgk.jsp?orgid=331)

2、“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网站:

(网址http://www.wltzq.gov.cn/)

3、微信公众号:“乌拉特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gh_534a14027ded)

4、政府信息公开专区:乌拉特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地址:鸿雁大街与川井路交叉路口;联系方式:0478-5912688;查阅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5:00-18:00)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保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日常工作。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机关依申请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内容。

第四条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一)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信息公开窗口当场提出申请。

地址:乌拉特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工作时间:9:00—12:00,15: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8-5912688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通信地址:乌拉特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015000。

3.网络提交。请登录“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二)审查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乌拉特中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要详细、准确写明所申请政府信息名称、文号准确的文件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处领取,也可以在“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www.wltzq.gov.cn/)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况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依申请公开渠道仅限于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三)收到申请时间的确定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四)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五)信息处理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六)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改委 ?政务服务局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2021〕785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七)归档。

行政机关要做好申请公开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将申请办理情况录入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5.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予处理的申请:

(一)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二)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七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八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通过电子数据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九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原则不收费,确需收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执行。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乌拉特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公地址:乌拉特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9:00—12:00,15: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8-5912688

通讯地址:乌拉特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015000

电子邮箱:jsjbgs5912688@163.com(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并按照本指南“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提示提出申请。)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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