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ltzq_czj/2023-00993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
第一条 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扶贫办、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20〕37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管理,巩固“一卡通”专项治理成效,健全补贴资金监管长效机制,确保各项惠民惠农政策落地见效,不断提高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各级财政安排并直接发放给群众用于发展生产、保障生活、保护生态等方面的补贴、补助、补偿和奖励资金,均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范围(中央和自治区级有专门规定的资金除外)。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旗财政补贴资金的“一卡通”发放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补贴对象基础数据收集、补贴资金筹集、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委托代发银行发放、发放信息反馈核实和补贴资金发放纠错等工作内容。
第四条 补贴资金管理按照“统一规范、一卡统发、便民高效”的原则,推动实现“一户一卡、卡随人走、收支清楚、安全便捷”,确保各项补贴资金安全、及时、准确、足额、便民发放。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旗财政局负责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下达预算指标,督促主管部门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送补贴发放数据,并对报送的补贴项目名单、标准、金额等发放数据进行程序性复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资金;与代理银行进行工作协调、数据传送和资金划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向社会集中统一公开补贴政策清单、制度文件和发放信息等。
第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补贴政策实施和资金管理、补贴基础信息审核管理等工作,会同财政局动态调整政策清单,并获得特定补贴对象的“一卡通”银行账户信息。补贴资金由旗财政局发放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向财政局反馈发放信息,确保补贴资金发放真实、完整、准确。配合做好补贴信息共享等工作。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信访及信息公开申请,向社会主动公开本部门制作、获取的财政补贴信息,及时会同财政局按要求做好相关信息集中公开等工作。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补贴政策和资金发放等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公开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时效性。依法保障补贴对象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八条 金融机构监管部门 负责指导代发金融机构规范有序做好补贴资金代发工作。督促代发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代发协议,提高补贴资金发放的及时性、准确性,鼓励其提供免费、及时、逐项的补贴信息告知服务。督促代发金融机构向补贴群众提供便捷的查询、取款途径,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发放信息。对工作中未严格执行实名制,存在违规代办、冒领补贴等风险的金融机构,组织开展排查、检查并严肃问责。
第九条 代理银行。代理银行负责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核准的补贴资金发放数据,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至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旗财政局反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为补贴对象新办、补办“一卡通”银行账户;向客户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打印资金发放明细,免费开通短信提醒,提供规范准确的项目简称、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内容;配合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和各苏木镇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等。
第十条 各苏木镇负责采集、维护、更新补贴对象基础信息,开展补贴对象评定、调查摸底、公开公示等基础性工作;按照有关政策要求,编制补贴发放花名册,及时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做好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管理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建立健全完整准确的补贴对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其中,纳入“一卡通”管理的补贴资金,原则上采取“一户一卡”的方式发放到户主“一卡通”账户。对劳务补贴等按人发放的补贴,补贴对象需单独开户的,根据本人申请,由各苏木镇审核同意后,发放到补贴对象个人“一卡通”账户;开展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宣传,协助有关部门对惠民惠农政策落实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管理、发放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 补贴资金项目和范围
第十二条 以下各级财政安排的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应当纳入本实施细则统一规范管理:
1.困难群众求助资金
2.社会救助资金
3.残疾人两项补贴
4.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
5.就业补助资金
6.城苏木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7.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
8.优抚对象补助资金
9.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移民补助)
10.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1.实际中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12.农机购置补贴
13.自治区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
14.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
15.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
16.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
17.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18.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19.学生资助资金
20.其他惠民惠农资金
以上发放的补贴资金,尽快通过“一卡通”发放。在此基础上,发放到人到户的其他补贴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全部纳入“一卡通”发放范围(中央或自治区特别规定发放渠道的资金除外)。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除政策规定外,新增设的补贴资金,应当纳入本细则统一规范管理。对因政策到期后调整的补贴资金项目,按照调整后新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四条 凡纳入“一卡通”管理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原则上按照各苏木镇公示、申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局集中支付的流程发放。业务主管部门对补贴发放工作另有具体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一)数据采集。各苏木镇根据补贴发放需要,在采集完善补贴对象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依据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和分配方案,编制当期单项分户发放花名册。
(二)公示申报。各苏木镇利用政务村务公开场所和互联网信息平台,公开公示补贴项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形成公示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将补贴发放花名册、公示证明材料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三)数据审核。业务主管部门对各苏木镇报送的补贴对象信息、补贴发放数据等进行审核;审核确定的补贴发放花名册和汇总表报财政局,财政局进行程序性复核后办理支付。
(四)补贴兑付。旗财政局向代理银行发送补贴发放数据和资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在规定时限内将补贴资金划拨至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并向补贴对象发送短信通知。
(五)账务管理。业务主管部门是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会计核算主体,在资金发放后,及时整理归档相关文件、表册、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财务资料,建立资金发放总账和明细账,并在部门决算中反映收支;苏木镇应依据各批次资金发放表册,建立健全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备查账,与相关主管部门核对一致,并存档备查;财政局应建立资金指标管理和资金发放总台账,在月末和年终与相关部门、代理银行做好清算对账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苏木镇、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严禁改变补贴资金使用用途,严禁以各种理由扣押享受补贴对象个人“一卡通”,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严禁用补贴资金抵扣补贴对象应交的各项费用,严禁无故滞留补贴资金、拖延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不准虚报冒领,不准暗箱操作、优亲厚友,不准降低标准。
第十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审计局等要加强政策解读和业务指导,设立举报电话、网站、信箱等,采取日常监管、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对各苏木镇反馈的疑点难点问题及时研究解读,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侵占截留、滞留延压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等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各苏木镇要加强惠民惠农补贴政策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子屏、宣传栏、微信公众号等平台,通过推送信息、公开公示、进村入户、设立政策咨询台、发放宣传的深度和广度,提高群众对惠民惠农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咨询,落实群众对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存在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克扣索要、滥用职权、拖延滞留和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的部门或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责令整改、退回资金,对违法违纪行为,将线索按程序移交旗纪委监委。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的选择应由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有关规定确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今后如上级出台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支付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事项,以上级规定为准。
乌拉特中旗财政局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