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ltzq_scjdglj/2023-01087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5-26 |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编制单位: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人: 编制人:武名霞 编制时间:2023年5月
序号 事项名称 职权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承办机构 备注
1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行政监
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年修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9.2修订,2023.1.1施行)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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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药品监督管理 行政监
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
第八条 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16年修订本)
第五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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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
督检查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16年修订本)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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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医疗器械监督检查 行政监
督检查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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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化妆品监督管理 行政监
督检查 【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公布,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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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疫苗监督管理 行政监
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2019.12.1年修订本)
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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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监
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八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2020.9.1)
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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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商标监督管理 行政监
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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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专利监督管理 行政监
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修改,自2021年6月1日)
第六十九条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部委规章】《专利标识标注办法》(2012年3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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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广告监督管理 行政监
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
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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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行政监
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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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
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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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经营者的促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监
督检查 【部门规章】《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2020年10月29日公布,2020年12月1日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经营者的促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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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监
督检查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3月1修改)
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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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传销的监管 行政监
督检查 1.【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16 无照经营查处 行政监
督检查 【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修订)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17 对特殊标志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
督检查 1.【行政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20日)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
2.【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2号发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
(二)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三)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
(四)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3.【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18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监
督检查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19 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监
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 对市场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
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16年5月30日修正)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并为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提供服务。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1 印刷业监督管理 行政监
督检查 1.【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2 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
督检查 1.【部门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12月28日修订、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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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的监管 行政监
督检查 1.【部门规章】《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5月15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二○○八年第8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4 对拍卖监督管理 行政监
督检查 1.【部门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发布 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5 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6 对二手车流通的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7 对零售商、供应商在各自职责范围促销及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 1.【部门规章】《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17号令,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8 对技术市场监督管理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5月30日修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技术市场工作的领导,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
各级科学技术、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审计、金融、物价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技术贸易机构及其他专门技术贸易活动场所的登记,核发《企业法人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二)会同技术市场主管机关依法监督、检查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三)依法查处技术贸易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9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1.【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第四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30 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农业机械维修及农业机械安全的行政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31 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
督检查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32 对与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活动的监管
行政监
督检查 1.【行政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6月1日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33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 行政监
督检查 1.【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电子商务法》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34 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行政监
督检查 1.【行政法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35 对职责范围内禁止使用童工情况的监管
行政监
督检查 1.【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36 对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监管检查
行政监
督检查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3.5.1)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37 对洗染业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的监管 行政监
督检查 1.【部门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5月11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5号公布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38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
督检查 1.【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6月7日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7年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公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39 对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
督检查 1.【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40 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
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条 自治区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卫生、物价、税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41 对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监
督检查 1.【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四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部委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 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部委规章】《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42 商品条码监督检查 行政监
督检查 1.【部委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公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13年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2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区商品条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推广、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内蒙古分中心(以下简称物品编码机构),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43 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监
督检查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部委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第三款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部委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第二款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部委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四条 第二款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44 对所辖区域内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监
督检查 1.【部委规章】《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发布 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2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地理标志产品监督管理 行政监
督检查 1.【部委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6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公布 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46 对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行政监
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本)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2000年1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有关制定、实施标准的活动进行检查;
【部委规章】《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9号令)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农业标准的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内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农业标准实施的监督,按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本)
第十六条 第三款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2.【部委规章】《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6号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第二款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并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本)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47 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
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部委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5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定等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48 对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
督检查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2.【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0号公布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本办法对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49 对防伪技术产品质量实施地方监督抽查 行政监
督检查 1.【部委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公布 根据2016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防伪技术产品质量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地方监督抽查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50 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监督检查 行政监
督检查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51 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监
督检查 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52 对市场主体监督管理 行政监
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3.15)
第五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53 对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 行政监
督检查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20.12.31)
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54 对侵犯消费者合法行为监督处理 行政监
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