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ltzq_zwfwj/2021-03079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政务服务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6〕41号)和我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巴政公办〔202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准确把握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定位和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平、公正、合法、便民的原则,积极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打造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紧贴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应公开尽公开。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全链条加强政府信息管理,在集成发布、精准推送、智能查询、管理利用等方面探索创新。
三、加大主动公开力度,规范责任主体
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旗政府、政府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旗政府办负责公开,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负责公开)。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牵头单位:政务服务局;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牵头单位: 发改委;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牵头单位:统计局;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牵头单位:政务服务局;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牵头单位:司法局;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责任单位:财政局)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牵头单位: 财政局;责任单位:政府相关部门)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财政局)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牵头单位:发改委;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牵头单位:政府办;责任单位:扶贫办、教育局、医保局、人社局、就业局)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牵头单位:政府办;责任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四)工作人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牵头单位:组织部〈公务员〉,人社局〈其他工作人员〉;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四、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建设阳光政府诚信政府
(一)着力推进财政预决算政府信息公开。
推进预决算和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信息公开。除涉密信息外,各级政府预决算支出应当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在此基础上, 按规定将本级一般公共预决算支出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部门预决算应全部细化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支出经济分类。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综合信息平台,集中公开项目概况、采购资格预审、成交结果等信息。加大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随同预决算公开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责任单位:财政局)
(二) 着力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1.住房保障领域:在项目建设方面,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居住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包括建设计划任务量、 计划项目信息、计划户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包括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 在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住建局)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
3.矿业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出让公告公示、审批结果信息、项目信息等信息。(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
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做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责任单位: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国有产权交易领域:除涉及商业秘密外,主要公开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转让价格、交易价格、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 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相关单位)
(三)着力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1.批准服务信息: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
2.批准结果信息: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审批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等。
3.招标投标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
4.征收土地信息: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建设用地批复文件等。
5.重大设计变更信息: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
6.施工有关信息: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7.质量安全监督信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
8.竣工有关信息: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
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开,征收土地信息由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批准单位负责公开,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
(四)着力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社会公益事业领域重点公开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政府信息。
1.脱贫攻坚领域:围绕“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进一步做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扶贫政策,扶贫规划,扶贫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检查验收结果等信息,向特定区域特定群体公开贫困识别、贫困退出、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帮扶责任人、扶贫成效等信息。注重运用技术手段实现公开的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为社会各界参与脱贫攻坚事业提供服务,方便人民群众监督。(责任单位:扶贫办、各相关部门)
2.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事项,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公开方式方法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既确保公开实效、维护底线公平,又保护好相关人员个人隐私。(责任单位:民政局)
3.教育领域:立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重点做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公开。紧扣利益关系直接、现实矛盾突出的事项,重点公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情况等信息。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开。推动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办学质量、招生范围和收费等信息公开。(责任单位:教育局)
4.基本医疗卫生领域:保障好人民群众对公共医疗卫生的知情权,重点公开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国家免疫规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及防控等信息。大力开展健康科普,针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和农村、工矿企业等重点区域,开展专项健康科普,用现代医学知识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服务。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健康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工作。探索利用信息公开手段加强卫生监督。深化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完善推广企业“黑名单”制度,让违法者寸步难行,让人民吃得放心。(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委员会)
5.环境保护领域:进一步做好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等信息的公开工作。重点公开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政策措施、实施效果,污染源监测及减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投诉处理等信息。及时发布大范围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舆情引导等工作。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责任单位:环保局)
6.灾害事故救援领域:准确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预警防范等工作情况及动态信息。及时发布灾害救助需求信息,推动做好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情况,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展等信息的公开工作。(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
7.公共文化体育领域:立足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公益性均等性便利性,大力推进公共文化体育的服务保障政策、服务体系建设、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设施建设和使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目录、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公开。公开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公益性文化服务活动、公益性体育赛事和活动、受捐款物管理使用等情况。(责任单位:文体旅游广电局)
五、明确工作责任和要求,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
(一) 明确公开主体。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公平、公正、合法、便民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谁制作、谁公开”的要求,主动承担法定公开政府信息及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保守住。
(二) 拓宽公开渠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 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主动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第一平台作用,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新媒体平台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开展在线服务,提升用户体验。
(三) 强化公开时效。市和旗县区政府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做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四) 加强政策解读。各级各部门要建立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的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优势,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要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主要领导干部要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 带头宣讲政策,发表署名文章,特别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关切等,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接受媒体采访,表明立场态度, 发出权威声音。
(五)加大督查考核力度。政府办要会同相关部门,把政务公开工作作为年度督查工作重点,定期对苏木镇场、各旗直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按国务院、自治区要求,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对各部门和各苏木镇场的实绩考核体系,政务公开工作分值权重不应低于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