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wltzq_rlzyhshbzj/2023-04615 | 效力属性 | |
| 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8-22 |
1.受理责任: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到人社局受理窗口提交材料,窗口受理人接收材料,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进给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实,审查材料是否合格
3.决定责任:对材料符合要求的进行建档备案,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交材料
4.送达责任:将备案通知书送达民办培训学校。
5.事后监管责任:对备案的民办培训学校的简章和广告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