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ltzq_gaj/2023-07489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11-01 |
为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依法治旗相关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特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11月10日。如有意见建议的,请于2023年11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到乌拉特中旗公安局督查法制大队。
信函邮寄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公安局
附件:乌拉特中旗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乌拉特中旗公安局
2023年11月1日
附件:
乌拉特中旗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
(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乌拉特中旗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13号)有关规定,制定乌拉特中旗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全局事项
(一)制定或修改改进公安管理、公安行政执法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或修改治安、户政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或修改其他对全旗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和措施。
二、下列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政府立法决策;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三)信访事项决策;
(四)机关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
(五)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
(六)涉及刑事执法的决策;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