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ltzq_wsjkwyh/2023-07822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卫健委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11-15 |
为进一步深化全旗卫生健康“证照分离”改革,推进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卫医政发〔2022〕33号)落实落地,确保全旗诊所备案工作平稳过渡,规范运转。现就结合全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明确诊所定义。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不设住院病床(产床)。本办法所指的诊所,不含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的中医诊所。
(二)诊所备案范围。乌拉特中旗诊所备案适用于在乌拉特中旗行政区域内开办的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工作。
(三)备案凭证印制。《诊所备案凭证》由旗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印制。
二、重点内容
(一)原有诊所备案。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符合诊所备案基本条件的诊所,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换证备案,同时确保取得《诊所备案凭证》时间不超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避免发生无证行医行为。
(二)新办诊所备案。本实施方案印发之后,依法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具备诊所门诊服务相关经营范围的市场主体新办诊所的,按照《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最新版诊所基本标准进行备案。
(三)诊所科目核定。单位设置诊所的,开展的诊疗科目应当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原则上一级临床诊疗科目不超过3个;个人设置诊所的,诊所名称须含有举办者姓名及其执业范围,且诊疗科目只能核定1个。
(四)保证业务衔接。2023年2月28日之前,已经受理的备案、变更、效验、停业、解除停业等诊所业务申请,可以继续办结;已完成诊所备案的机构,如信息发生变化可以提交备案变动、诊所歇业、解除诊所歇业、撤销备案等业务。
(五)历史证照管理。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因诊所备案回收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作注销处理,只对共享平台和电子证照系统中的相关《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数据予以注销。
三、备案流程
(一)原有诊所备案流程。由诊所法定代表人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到乌拉特中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7号窗口办理。
(二)新办诊所备案流程
1.基本条件:①个人设置诊所的,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②符合诊所基本标准;③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⑤不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2.所需材料:①诊所备案信息表;②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③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租赁使用合同;④诊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⑤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⑥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1.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
2.诊所备案信息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1
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
普通诊所
一、诊疗科目
诊疗科目应当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
二、人员
(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每一诊疗科目下至少有1名医师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
(三)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四)设医技科室的,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充分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等。
(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
七、医疗美容诊所在符合上述标准基础上,还应当符合《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等文件要求。
口腔诊所
一、诊疗科目
诊疗科目应当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
二、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三、人员
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一)医师。
1.至少有1名医师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四、房屋
(一)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充分满足医疗需求。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等。
(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六、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七、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
中医(综合)诊所
中医(综合)诊所是指以提供中医药门诊诊断和治疗为主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
一、诊疗科目
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配备中医(专长)医师的,应当在诊疗科目下明确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设医技科室的,应当核增相应诊疗科目。
二、人员
(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个人设置中医(综合)诊所的,须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中医(综合)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三)可聘用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的医师执业。
(四)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五)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诊所的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建筑布局应当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脉枕、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药品柜、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污物桶、紫外线消毒设备等。
(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要的急救设备。其中,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
中西医结合诊所
中西医结合诊所是指使用中西医两种方法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60%。
一、诊疗科目
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配备中医(专长)医师的,应当在诊疗科目下明确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配备西医医师的,应当核增与其执业范围相一致的诊疗科目。设医技科室的,应当核增相应诊疗科目。
二、人员
(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个人设置中西医结合诊所的,须取得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中西医结合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三)可聘用以下三类医师执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的西医医师。
(四)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五)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六)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诊所的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建筑布局应当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脉枕、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药品柜、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污物桶、紫外线消毒设备等。
(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及必要的急救设备。其中,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
附件2
诊所备案信息表说明
诊所备案信息表是诊所备案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之一,个人或单位设置诊所,均应按《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填写并提交此表。
一、备案编号
备案编号(以下简称“编号”)应与《诊所备案证》上编号一致。按原卫生部印发《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的规则进行编号(22位)。其中,编号中反映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的代码(4位)新增五类,分别为D219普通诊所(备案)、D220口腔诊所(备案)、D221医疗美容诊所(备案)、D222中医(综合)诊所(备案)、D223中西医结合诊所(备案)。
二、项目填写说明
(一)诊所名称。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要求。
(二)诊所地址。为诊所所在的具体地址。
(三)设置单位名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登记的名称;个人设置诊所,不填写此项。
(四)设置单位资质证明。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和工商登记执照、社会和行业组织登记证书等证件名称及编号;个人设置诊所,不填写此项。
(五)设置人。
1.个人设置诊所,填写个人信息;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诊所,其代表人为设置人;
3.两人以上合伙设置诊所,合伙人共同为设置人。
(六)诊所法定代表人。按实际情况填写。
(七)诊所主要负责人。按实际情况填写,如与诊所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在该项目姓名下方填写“同诊所法定代表人”。
(八)其他医师、护士、药学人员、医技人员按照实际在诊所执业的医务人员填写,也可另附页。如无上述人员,在该项目姓名下方填写“无”。
(九)所有制形式。
1.个人设置诊所,所有制形式为私人;
2.单位设置诊所,所有制形式应与单位所有制形式一致。
(十)经营性质。分为营利性、非营利性(政府办)和非营利性(非政府办)三类,按实际情况填写。
(十一)诊所类型。分为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中医(综合)诊所和中西医结合诊所五类,按实际情况填写。
(十二)诊疗科目。按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要求填写一级科目,诊疗科目应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
(十三)服务方式。按实际情况填写。
(十四)设置人签字。由本说明第(五)项所填写的设置人签字。
(十五)委托办理人签字。诊所备案不是由设置人办理,而是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人须亲笔签名。
(十六)备案机关意见。
1.备案机关盖章:可以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公章,也可以是备案专用章。
2.审核人指受理备案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