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ltzq_nmhkjj/2023-08181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农牧和科技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11-21 |
【基本案情】
2023年07月24日,乌拉特中旗石哈河西羊场大队村委的村民通过拨打12345政务服务平台,反应2023年4月购买17袋玉米种子花费1000元,现在发现生长出来的苞米穗向下生长,并不是不向上生长,刘先生认为购买到假的玉米种子,要求农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调查。
【处理结果】
经农牧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群众购买的剩余种子内外标签及说明书进行查验,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同时农科局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经初步的田间鉴定,玉米的生产状态也属正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经调查,以上两种情况都不存在问题,因此李先生所反映种子并非假种子。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商家并未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巴彦淖尔市农牧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第七项: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乌拉特中旗农牧和科技局给予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法律适用】
本案中,该经营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调查中发现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乌拉特中旗农牧和科技局给予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示范点】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释法,进一步提高了农民及农资经营个体户关于买卖农资法律意识,促使农资经营户做好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规范化管理,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实施的背景下,按照宽严相济、包容审慎的原则,对该个体工商户违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而是通过加强教育引导、给与一定期限整改的方式进行处理,充分体现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同时也体现出通过环境执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