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wltzq_jtysj/2023-08355 | 效力属性 | |
| 发布机构 | 交通运输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10-18 |
2023年9月25日,平湖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525平廊公路路口北侧,发现杭州某运输公司的浙A××××/浙A×××挂牵引车载运水泥梁从浙江平湖新埭开往嘉兴港区,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将车引导到执法队实施现场检测,发现该车车货总质量113.7吨。该车为6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49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4.7吨。
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公路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卸载并作出了罚款2451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