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wltzq_jtysj/2023-08489 | 效力属性 | |
| 发布机构 | 交通运输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11-27 |
【以案释法】
李某对某省交通运输厅信息公开行为的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某省交通运输厅 2018 年 5 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请求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公开“2009 年在某停车场设置临时发车 点”等一共 19 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书后,电话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属于被 申请人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范围,客观上无法向其提供其需要 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拒绝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以书 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公开的所有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2018 年 5 月 6 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 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被申请人依法以书面形式向申 请人公开“2009 年在某停车场设置临时发车点;将某县客运车辆 统一调整到某停车场揽客、发车的决定”等 19 项政府信息。但是, 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仍然拒不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辩称:首先,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 属于被申请人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范围,因此被申请人客观无 法向其提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 19 项政府信息,其中 18 项属于 某县运输管理站的职权范围,1 项属于某市运输管理处的职权范 围,申请人应向某县运输管理站或某市运输管理处申请公开,被 申请人客观无法向其提供。其次,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履行告知 职责,不存在不作为情形。2018 年 5 月 11 日,被申请人收到申 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18 年 5 月 15 日,被申请人的政 务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 事项不应由被申请人公开,向申请人告知了公开机关的名称和联 系方式,没有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告知。
【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在 2018 年 5 月 6 日提交给被 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明确要求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 提供申请文件,但是被申请人未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作出回复。 遂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 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被申请人答复形式是否合法。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 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 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 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行政机关应该依法规范作出行政行为, 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应书面作出回复。同时,在本案中,信息 公开申请人已经明确要求被申请人书面进行回复,行政机关应该 按照要求进行书面回复,被申请人仅仅电话回复,程序上不符合 法律规定。
【案件启示】 (一)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应合法。实践中, 部分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答复中仍存在程序违法或者瑕疵,如超 期答复、以发手机短信、打电话口头告知甚至根本不予理会等情 形,不利于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反映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信 息公开工作还不到位,行为还不够规范。信息公开答复形式虽然 看似简单,实际上关乎申请人的实体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积极 回应群众对信息公开的需求,保障相对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 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 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 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 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 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据此,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按照申 请人的要求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这不但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 为了证明行政机关履行了相关义务。 (二)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应合法。实践中仍 然发生部分行政机关不认真审核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导 致信息公开答复有遗漏甚至答非所问。行政机关在收到信息公开 申请之后,认真严格申请事项,全面进行答复。如果申请人的申 请事项较多,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 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三条关于“一事一申请”原则,同 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政府信息公 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 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 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 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 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规定,要求申请 人进行补正。但是,如果行政机关一旦未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 就要严格审核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全面进行答复、避免 有所遗漏。否则,行政机关将确认违法或者被判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