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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9-26
“证照分离”改革政策解读
发布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人:王旭东 发布时间:2023-09-26 点击量:4 字体:

一、什么是“证照”?

“照”是指营业执照,是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发给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是市场主体经营的准入证。2018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支付宝、微信等软件上推出“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国家和各省都出台了有关规定,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证”是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赋予企业经营资格。

二、什么是“证照分离”改革?

“证照分离”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是指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将赋予经营资格的“证”与登记企业身份的“照”分离开来。以前有“证”才能办“照”,推行“先照后证”“照后减证”后,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就可以从事一般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再到相关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

三、“证照分离”改革的目的

改革的目的在于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让政府部门更多精力从关注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有效解决企业“准入不准营”“有照不能营”“办照容易办证难”等问题,大幅优化流程、压减时限、提高效率、降低创业门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四、“证照分离”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四种改革方式

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审批改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3、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实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4、优化审批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要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要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要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要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审批效率。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优化监管方式。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行政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针对改革事项分类制定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加强公正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2、创新监管手段。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构建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建立完善“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等制度,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使基层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时权责明确、放心履职。

3、注重监管实效。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逐步建立统一的“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着力为新动能成长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

4、全面提高信息化水平,完善信息归集共享。各有关部门要依托自治区统一的跨部门涉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行政审批信息、监管信息、违法违规信息的归集共享、业务协同和全面应用。健全完善市场监管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对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明确事项表述、审批部门及层级、经营范围表述等内容。要按照统一的标准通过“自治区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时共享和推送“证照分离”相关信息。行政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事项和后置审批事项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记于相对应市场主体名下,并对外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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