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ltzq_gaj/2021-03781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
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题,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落地见效,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意见建议,经市局研究,现就相关工作开展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总体要按照公安部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执行。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全市公安派出所要本着“程序合法、应查尽查、应出尽出”的原则,为群众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工作方式
(一)实现“一站式”办理。取消由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限制条件,全市各户籍派出所对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出具申请,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证明。对于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的,可以为其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
(二)规范证明内容。因受限于目前相关犯罪记录查询系统整合度不统一的现状,全市公安派出所在受理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业务时,证明内容要对查询范围、查询截止日期进行清楚的说明,对于没有处罚依据、判决书的不能作为政审内容填写。
(三)明确工作流程。公安派出所社区(驻村)民警负责“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出具首接责任制,对于属于本辖区实有人口的,对应责任区民警负责核查后出具,对于非本派出所、本辖区群众的出具证明申请,由当日值班民警负责核查后出具,证明出具工作严格执行“只进一扇门、当场受理、当场办结”的工作要求,出具证明时要明确告知群众证明使用范围、查询内容、查询时间。全市公安派出所民警可通过“公安部云搜索平台”“内蒙古公安厅智能检索平台”、“新警综平台”等目前在用的业务系统进行查询。
三、工作要求
“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工作要客观公正反映事实,不得随意添加、篡改,严禁出具虚假证明,对于隐匿、遮盖事实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责。要严格保密工作,对查询到的内容,尤其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