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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民政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6-05
《内蒙古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政策解读
发布单位:民政局 发布人:杨晓玲 发布时间:2024-06-05 点击量:2 字体:

经自治区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11月1起施行。这是我区规范志愿服务工作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志愿服务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志愿服务搭建更多平台,给予更多支持,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凝聚广大人民群众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贡献力量。为适应当前全区志愿服务工作的需要,切实解决我区志愿服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一部符合我区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和社会文明实践的不断发展,志愿服务事业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助残扶弱、养老服务、疫情防控、抢险救灾等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工作的全面推进,自治区志愿服务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团队)、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志愿服务的内容和形式不断拓展,在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鼓励和规范我区志愿服务活动,进一步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出台了本《条例》。

二、《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志愿服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以法治手段破除制约志愿服务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强化约束力和执行力,把向上向善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明确的法律规范,是推动我区社会文明进步和谐的重大举措,是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志愿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是弘德立法的具体举措,也是回应社会特别是广大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营造志愿服务发展良好环境热切期盼的具体行动,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对健全完善志愿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出台《条例》,是深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志愿服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多次勉励广大志愿者要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坚持与祖国同行、为人民奉献,为实现中国梦有一分热发一分光。特别是在统筹推进新冠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充分肯定了广大志愿者真诚奉献、不辞辛劳,为疫情防控作出的重大贡献。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为志愿服务发展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条例》通过一系列规定来弘扬志愿精神,鼓励、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发展,充分体现和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决策部署,为我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遵循。

制定出台《条例》,是加快我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有力保障。近年来,我区志愿服务事业快速发展,有关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服务组织蓬勃发展、服务队伍不断壮大、服务活动日益丰富、服务领域持续扩展。但是,我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仍存在志愿服务管理体制机制不顺畅,志愿服务活动不够规范,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权利、义务不清晰,激励奖惩机制不完善,资金支持力度不足,信息数据无法共享等突出问题。《条例》针对这些问题,明确了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定位,厘清了有关部门在志愿服务工作中的职责,确立了志愿服务工作的关键性制度,构建了促进志愿服务发展的政策体系,以法制手段破除了制约志愿服务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为进一步推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制定出台《条例》,是推动我区社会文明进步和谐的重大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统筹推动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推进城乡精神文明建设融合发展”。《条例》作为社会立法的重要成果,能够有效发挥法制的鲜明导向和刚性约束,把向上向善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明确的法规规范,弘扬尚礼崇德、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条例》的施行,有利于传递对志愿服务的尊重和保障,激发群众的参与热情,通过志愿服务传递爱心、培育美德;有利于提升公民道德素养,培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凝聚正能量,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三、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条例》立足我区志愿服务发展实际,共设总则、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支持和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57条具体规定,解决了志愿服务工作中的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问题。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7个方面的相关规定:?

一是坚持党对志愿服务事业的全面领导。《条例》明确规定,开展志愿服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引导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带头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是理顺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条例》明确规定,旗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注册管理、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志愿服务记录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规范指引以及志愿服务相关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等有关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和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公安机关、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体育、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在资金、场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工作;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工作机制,组织辖区农牧民、居民和单位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三是引导志愿服务规范发展。《条例》明确规定,自治区建立健全志愿者注册制度,优化注册方式,为志愿者注册提供便利;明确了志愿者的权利义务和志愿服务组织履行的职责;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支持志愿者加入志愿服务组织,提高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细化了鼓励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形,强调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书面协议示范文本,为志愿服务协议签订提供指导。

四是有效提升志愿服务实际效用。《条例》明确规定,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志愿服务组织加强沟通联系,及时向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需求信息;明确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本社区、本单位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要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实施对志愿服务组织负责人和志愿者的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专门知识和技能等培训。

五是加大志愿服务保障力度。为了引导、支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条例》明确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志愿服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为了实现志愿服务数据统一归集、交换共享,《条例》明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志愿服务数据共享应用协调机制,按照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规范要求,统一数据标准,整合志愿服务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源。

六是丰富志愿服务激励机制。为了鼓励多元化志愿服务激励机制的建立,《条例》规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志愿服务激励回馈制度,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享受公共服务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区完善志愿服务回馈机制,支持志愿者利用参加志愿服务的工时换取一定的社区服务,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服务积分、时间储蓄以及会员互助等方式,激励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明确自治区建立志愿服务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机制,依法给予信用激励。

七是明晰志愿服务侵权责任。为了更好的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条例》明确了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同时还规定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贯彻落实《条例》要求,推进志愿服务依法有序广泛开展

《内蒙古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作为一部地方立法,出台后将多措并举推动组织实施。

一是广泛组织开展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媒体,采取全文播发、一问一答、情景模拟、制作手册、发放宣传页等多种形式宣传《条例》,做好《条例》内容解读工作,努力提升《条例》的社会知晓度。在全区民政系统开展《条例》专题学习,确保民政干部职工充分知晓、掌握《条例》具体内容,有效运用到工作实践当中。在志愿服务组织、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设立志愿服务站(点)等场所内组织管理服务人员及志愿服务对象学习了解《条例》相关内容,发挥政府、社会、家庭及服务对象个人的积极作用,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二是制定贯彻《条例》的具体实施方案。按照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职能职责,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责任单位,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同时,要求各盟市制定出台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意见或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量化工作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确保《条例》在基层得到充分贯彻落实。

三是制定完善配套制度。认真梳理志愿服务领域的相关政策和配套制度,与相关部门协调制定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志愿服务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标准尽快制定自治区志愿服务标准;整合志愿服务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源,实现志愿服务数据统一归集、交换共享,实现志愿服务信息“一网可查”。

四是统筹推进《条例》和相关规划的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期间我区志愿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我们要统筹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和相关规划的组织实施,把《条例》作为推进志愿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法律遵循,把相关规划作为实施志愿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又要建立起保障长远的体制机制,共同推进高质量志愿服务体系建设。

五是适时组织开展对《条例》实施情况的执法监督检查。按照自治区人大工作安排,适时组织开展贯彻落实《条例》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准确掌握《条例》在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并作出全面评价,及时总结在贯彻落实《条例》过程取得的工作成效和好的经验做法,对《条例》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原因进行认真分析研判,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交由相关部门单位抓好落实。

来源:巴彦淖尔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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