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ltzq_wsjkwyh/2024-05438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卫健委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9-02 |
行政许可
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
权力名称 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发布 根据2017年国务院令第690号修改)
第三十五条 第三款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部门规章】《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8月7日卫生部发布)
第十条 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第一款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人员的资格考核,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就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主体 乌拉特中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区划代码 15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