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登录乌拉特中旗政务公开平台
索引号 wltzq_wsjkwyh/2024-05439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卫健委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9-02
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发布单位:卫健委 发布人:刘晓翠 发布时间:2024-09-02 点击量:3 字体:

行政许可    

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权力名称    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发布 根据2017年国务院令第690号修改)
第三十五条 第三款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核查申请许可资料和现场核对资料是否完整;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
3.决定责任: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通知申请人。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经审查合格的,送达《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对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主体    乌拉特中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区划代码    150824    


关闭 打印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