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ltzq_wsjkwyh/2024-05444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卫健委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9-02 |
行政许可
三孩及三孩以上再生育审批
权力名称 三孩及三孩以上再生育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本)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一)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四)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后六十日内到苏木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苏木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服务证》。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就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乌拉特中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区划代码 15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