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登录乌拉特中旗政务公开平台
索引号 wltzq_shhz/2024-05469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石哈河镇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9-04 发布日期 2024-09-05
政策解读|一图带你了解《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
发布单位:石哈河镇 发布人:李洋 发布时间:2024-09-05 点击量:3 字体:

       2023年11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施行,对农用薄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农用薄膜全链条监管,有效防治农田“白色污染”。

       内蒙古自治区成为全国第三个出台农膜污染防治省级条例的省级行政区,进一步强化了农膜污染防治法制保障。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

定《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

      《条例》所称农用薄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的薄膜(以下简称地膜)和棚膜。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用薄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处理、再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此《条例》。

       农用薄膜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源头治理、损害担责、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用薄膜污染防治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实行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建立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再利用体系及回收网点,鼓励和指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旧农用薄膜,防止污染环境。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再利用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生产者和销售者建立生产、销售台账,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的违法行为。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生产指导工作,推进节能减排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对已经进入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的废旧农用薄膜的处置工作。

成产、销售和使用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生产、销售、使用性能优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高强度农用薄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鼓励合理应用地膜覆盖减量技术,推动地膜利学使用。       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用薄膜的行业规范,执行相关标准,确保产品质量。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

       农用薄膜销售者应当查验农用薄膜产品的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将非农用薄膜作为农用薄膜销售给农用薄膜使用者。

       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标注的期限使用符合标准的农用薄膜,不得将非农用薄膜作为农用薄膜使用。

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再利用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对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再利用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推广、应用给予政策扶持,促进废日农用薄膜循环利用。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牧主管部门指导意见,科学建设苏木乡镇废旧农用薄膜贮运站和嘎查何口收网点。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督促农用薄膜使用者捡拾农用薄膜,为设立农用薄膜回收网点和开展农用薄膜回收提供便利。

       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当依托系统网点,开展农用薄膜回收工作。

       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采取有效回收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回收网点应当建立回收台账,做好工作场所和周边的环境保护工作,避免二次污染。

       鼓励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回收再利用企业、回收网点或者其他组织开展合作,采取以销定收、包片回收等多种方式,推动农用薄膜回收离田。

       鼓励采取以旧换新、积分兑换直接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农用薄膜,提高农用薄膜使用者主动回收、上交废旧农用薄膜积极性。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机械化回收,对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回收网点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给予支持,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用地、用水、用电、金融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法律责任

       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用薄膜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农用薄膜出厂销售记录制度、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建立销售台账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膜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非全生物降解废旧地膜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膜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

       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回收网点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伪造台账、虚报数量等方式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追回财政补贴资金,依法依规记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农用薄膜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闭 打印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