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ltzq_xhrsm/2024-05582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新忽热苏木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7-20 |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2024年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从三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及必要性
《通知》旨在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温暖工程”的部署要求和《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关于“‘十四五’末农村牧区低保标准占城市低保标准比例达到75%”的预期性指标要求,稳步提高全区社会救助标准,进一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
二、《通知》起草依据
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94号)等文件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2024年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三、《通知》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四个部分。
一是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2024年社会救助标准自2024年7月起执行,要求相关地区要做好保障标准提高后新申请城乡低保、特困对象的家庭收入测算和原有低保、特困对象补助标准的提高等工作,确保应保尽保。
二是完善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结合本次调整,对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各地区进一步规范低保确定和调整工作作出了规定,要求明确低保标准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量化比例,强化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的合理衔接,健全完善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三是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发放。对各地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各地进一步加大救助资金投入力度,严格落实资金兜底保障责任。
四是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对各地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完善动态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建立完善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等工作提出要求。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