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ltzq_wsjkwyh/2024-05615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卫健委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9-19 |
行政确认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权力名称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发布 自2001年10月1日起试行)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需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对机构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相关材料原件。 3.决定阶段责任:由市级鉴定组对手术者进行医学鉴定。
4.送达阶段责任:鉴定结果书送达相应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执业医师法》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乌拉特中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区划代码 15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