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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ltzq_nmhkjj/2024-05779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农牧和科技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10-17
乌拉特中旗农牧和科技局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农牧和科技局 发布人:张瑶 发布时间:2024-10-17 点击量:5 字体:

乌拉特中旗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决策部署,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农牧种植发〔2024〕96号)和《关于做好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巴农牧发〔2024〕119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要求

  按照“总体稳定、审慎探索、精准有效”的原则,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稳妥有序探索推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行为相挂钩的有效机制,一是引导农民扩大口粮种植,支持补贴向小麦主产区地力提升倾斜,逐步完善补贴政策;二是引导农民加大残膜回收、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等耕地地力保护措施力度,将残膜回收保护耕地行为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挂钩,促进耕地地力保护举措落地,切实加强农业资源保护,促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内容

  2024年市里下达我旗耕地地力保护资金5558万元。

  (一)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场职工)。

  (二)不予补贴的情况。对已种植林木和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附属和配套设施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即不符合原自治区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补充耕地质量评价工作和技术规范》的耕地)和已经列入自治区退耕范围的不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金;对使用地膜,但未采取地膜离田措施或离田比例未达到自治区要求的,缓发或暂停发放补贴资金。各苏木镇、中心、公司要做好不予补贴耕地的核实核减工作。

  (三)补贴方式和标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必须通过“一卡通”发放。

  1.对防止贫返贫的监测户,仍按照原补贴测算方式,测算补贴标准后,通过原渠道发放。

  2.小麦种植补贴:以《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2024年小麦种植补贴政策>的通知》(乌中政办发〔2024〕13号)为依据进行补贴。

  3.以苏木镇上报的计税耕地面积为依据,将剩余资金平均分配。

  三、工作流程及验收办法

  (一)核实面积、公示:

  1.各苏木镇、中心、公司认真逐户详细核实享受补贴村组数、补贴人口数、补贴户数;核查脱贫户、监测户补贴户数、计税面积;

  2.小麦种植以三方测绘公司核查面积为准;核实完成后,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二)清册录入、公示、上报:公示无异议后,各苏木镇、中心、公司将享受补贴农户录入清册,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7天),5月25日前将补贴清册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各村组公示照片(纸质和电子版)以红头文件形式报送至旗财政局农财股(电话:5608535)、农牧和科技局农业综合股(电话:5912027)。

  (三)审核:农牧和科技局审核上报数据,并提交财政局进行审核。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地力保护试点补贴工作由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负总责,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旗财政局、旗农牧和科技局具体组织实施,苏木镇、中心、公司要结合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部门合作,抓好工作落实,确保补贴项目的公开、公平、真实,避免漏报、瞒报、多报现象的发生。

  (二)广泛公开宣传。要通过各种媒体、多种方式尽早尽细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主动与社会各方面沟通交流,赢得理解和支持。要严格落实两次补贴公示制度,由苏木镇、中心、公司政府负责公示,每个申报主体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按嘎查村、分场张榜公示至少七天,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

  (三)严格资金管理。苏木镇、中心、公司要做好相关基础数据采集审核、补贴资金发放等具体工作。旗农牧和科技局、旗财政局要切实做好资金监管和发放工作。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是国家惠农政策补贴,严禁挤占挪用,对于骗取、套取、贪污或违规发放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监督监管。建立举报制度,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旗农牧和科技局、旗财政局要密切跟踪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落实定期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补贴监督机制。此项工作将公布监督电话:旗财政局:0478-5912439;旗农牧和科技局:0478-591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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