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wltzq_wsjkwyh/2024-06102 | 效力属性 | |
| 发布机构 | 卫健委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11-05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巴彦淖尔市委、政府批准的《乌拉特中旗机构改革方案》和旗委、政府印发的《乌拉特中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拉特中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是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乌拉特中旗中医药管理局、疾病预防控制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将组织拟定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各项政策措施等职责划入乌拉特中旗民政局。
乌拉特中旗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改设在乌拉特中旗民政局。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本部门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两件大事、落细“六个工程”、建设“五高五区”中发挥职能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医政管理、卫生监督、健康管理、医疗保健、中医药(蒙医药)发展管理、人口家庭工作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研究拟订全旗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负责全旗医疗卫生机构基建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实施。
(三)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落实自治区、市关于卫生健康方面的政策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全旗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四)牵头负责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进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研究,提出全旗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措施及建议。
(五)拟订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负责全旗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和工作体系建设,统筹规划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全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工作,制定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做好预防接种服务体系及其信息系统建设维护;负责推动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疫情监测、风险评估工作并发布疫情信息,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疫情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负责传染病疫情应对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等工作,拟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六)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疾病预防控制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承担医疗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指导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医疗卫生救授工作职责;做好监测预警等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的工作,指导开展监测预警和隔离管控等相关工作,建全完善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提出传染病应对应急物资需求及分配意见。
(七)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准入管理并进行监督,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
(八)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交流工作,为食源性疾病及食品安全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九)负责旗本级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全旗违法行为,办理大案要案。指导、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十)拟订实施基层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以及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性措施,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十一)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
(十二)负责推进全旗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十三)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有关政策。
(十四)指导实施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推动中医药标准化和现代化建设。组织开展中医药人才培养、师承教育工作,推广中医药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传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
(十五)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建立卫生健康新闻发布制度,监控和应对舆情。承担全旗爱国卫生相关工作。
(十六)承担全旗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任务。
(十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十八)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乌拉特中旗卫生健康委员根据部门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七条 职能转变。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坚持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全面推进健康乌拉特中旗建设,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弘扬伟大抗疫精神,认真总结固化疫情防控中经过实践检验的经验和模式,着力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平战结合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织牢全旗公共卫生防护网。
第八条 有关职责分工。
1.与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全旗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实施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全旗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自治区、市、旗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旗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旗民政局有关职责分工。在乌拉特中旗老龄工作委员会统筹下,乌拉特中旗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乌拉特中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3.与乌拉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旗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乌拉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4.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药品标准和规范工作,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旗医疗保障局有关职责分工。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九条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综治维稳、信访、对外合作交流、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档案资料的管理。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党风廉政、普法、精神文明工作。负责指导公立医院党建工作。承担全旗医疗卫生机构基建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实施。负责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负责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的统筹协调。承担机关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订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基本药物核算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本单位项目经费、专项经费的使用。负责指导卫生系统财务、基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审计工作。(联系电话:0478-5912580,负责人:刘改仙)
(二)人事科技教育股。承担所属医疗机构的人才发展、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负责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和聘任的审查及申报工作。负责专业人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旗乡村医生的培训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公共卫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组织指导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教育工作。(联系电话:0478-5917866,负责人:乌日娜)
(三)医政药政医改股(规划信息股)。承担研究拟订全旗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任务,负责医改指标数据的监测和报送工作。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负责全旗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工作。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监督指导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负责医疗纠纷协调与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指导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承担医疗健康信息化建设和相关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旗医疗健康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全旗医疗健康信息化建设规划、建设方案拟订工作。负责对全旗各级医疗机构健康信息化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478-5910399,负责人:张娜)
(四)疾病预防与卫生应急股。承担拟订并实施全旗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指导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责任。承办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拟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指导全旗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拟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发展规划、专项预案和规范措施组织实施,负责预案的演练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依法依规履行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监测预警、隔离管控、医学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建全完善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提出传染病应对应急物资需求及分配意见。(联系电话:0478-5917775,负责人:贾慧琴)
(五)基层卫生股。拟订农村牧区、城镇社区卫生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牧区、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承担综合管理农村牧区、城镇社区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农村牧区、城镇社区居民健康状况信息收集、分析,监督检查农村牧区、城镇社区卫生政策落实情况。(联系电话:0478-5917779,负责人:王刚)
(六)妇幼健康股。贯彻落实妇幼卫生健康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管理和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药具管理工作。(联系电话:0478-5917858,负责人:吕美霞)
(七)中医药管理股。负责组织实施中医药工作的政策措施、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对中医药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按权限管理中医药专项经费和相关项目。负责中医药相关社会团体协会、学会的监管。负责指导协调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结构布局。负责中医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和临床用药的管理、评价。参与监督管理中医药事工作。审核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室设立申请。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组织开展中医药宣传知识普及。负责拟订中药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促进传承、保护、开发、发展中医药医学文化有关工作。负责医中医重点专科、名院名医评审相关工作,组织落实振兴中医药事业发展等相关工作。(联系电话:0478-5910038,负责人:杨靖康)
(八)家庭发展股。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实施生育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网络建设。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幸福家庭创建活动。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组织实施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联系电话:0478-5911977,负责人:吉仁尼格)
(九)综合监督与职业健康股。承担卫生健康法规、规章的实施及合同合法性的审核工作。承担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牵头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行为的监管政策、规范和标准。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全旗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学校、公共场所、饮用水、放射卫生等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督办违规行为和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组织实施全旗卫生健康监管体系建设。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监测和综合评价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评价。指导化学品毒性鉴定。(联系电话:0478-5910640,负责人:郝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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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陈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