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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ltzq_shhz/2024-06323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石哈河镇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11-13
巴彦淖尔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单位:石哈河镇 发布人:李洋 发布时间:2024-11-13 点击量:12 字体:

第七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以及因意外事件等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70%或医疗和因意外事件产生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60%;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
(四)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第八条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条件、家庭财产、家庭收入范围的认定和赡养(抚养、扶养)费核定,参照《巴彦淖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巴民发(2023)108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
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
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第九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一)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药)机构就诊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赔付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门(急)诊、门诊慢性病、住院费用,包括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自费费用以及超出相关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个人负担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二)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就读国内幼儿园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阶段个人实际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在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
付部分后,个人实际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残疾人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目录范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有关目录、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有关目录及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四)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支出。指共同生活的家
庭成员因交通事故、火灾、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商业保险赔付、救助帮扶资金后,为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五)旗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为维持基本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等产生的其他必需支出。
第十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
(一)因财产超过规定,原则上不予认定低保边缘家庭的情形:
1.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应急金融资产总额,人均超过36个月城市或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2.车辆:拥有生活用汽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和生活用摩托车、三轮车除外);
3.房产: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二倍(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或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但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商业用途的除外);
4.家庭财产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因财产超过规定,原则上不予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情形:
1.车辆:拥有2辆(含)以上生活用汽车,或拥有一辆较高价值机动车。经营性车辆(有营运证的出租车、网约车、大中型货运汽车等)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员发生重病、其他意外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或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外;
2.购买价格超过10万元(购置价)的大中型农机具、机械(工程机械、车床)等,或虽超出限额标准但在购买后家庭成员发生重病、其他意外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外;
3.房产: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二倍;
4.家庭财产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当年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基本医疗处于停保、断保状态。
(四)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及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
(五)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六)高消费行为家庭。如高标准装修住房、自费出国留学等。
(七)旗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情形。
第十一条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申请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按照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进行,可参照《巴彦淖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巴民发(2023)108号)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相关文书由旗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档案文书样式制定。
第十四条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
对象(家庭),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或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的,可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旗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统筹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与临时救助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直接给予临时救助。相关申请材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第四章服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低保边缘
家庭的经济状况每年核查一次,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旗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决定是否延续低保边缘家庭资格。
低保边缘家庭中已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的,参照《巴彦淖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巴民发(2023)108号)有关规定开展定期核查。
第十六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有效期限为一年,自作出审核确认之日的下月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待遇。
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或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申请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根据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并及时调整认定情况。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核实情况,并及时将死亡的家庭成员退出认定范围。
第十八条 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人口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旗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九条 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旗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程序办理退出手续,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终止对其实施的救助帮扶。
第二十条旗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将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常态化监督预警范围,为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开展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第二十一条对于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旗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旗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旗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对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监督、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负责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予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旗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认定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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