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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ltzq_mzj/2024-06327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民政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10-30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散埋乱葬加强殡葬管理的公告
发布单位:民政局 发布人:杨晓玲 发布时间:2024-10-30 点击量:0 字体:

(第三号)

为全面深化殡葬改革,规范丧葬行为,倡导健康文明新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殡葬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违建墓地长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决定在全旗范围内开展散埋乱葬墓地清理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旗境内“三沿七区”(沿铁路、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乡公路两侧,沿水库附近及河道管理范围内;耕地、林地、草原、城市公园、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和水源保护区)及承包到户(包括集体)的土地、草牧场散乱墓葬进行全面清理。

二、界定标准

(一)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二)非法买卖或其他借土地使用权流转之名转让土地、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用作墓地;(三)农牧民将承包的草场、林地、耕地向他人提供用作墓地;(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三、整治内容

(一)活人墓:禁止为健在的人,提前建造墓地或购买墓地等行为。(二)豪华硬化大墓:禁止利用水泥、石材等建造固化硬化坟墓,破坏生态环境。禁止建造单人墓地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地超过6平方米的大墓。(三)住宅式墓地:禁止违法违规私自建造专门用于存放自家先人或遗骨的类似住宅造型及院落的建筑。(四)超大、豪华墓碑:禁止生产销售高度超过1米的墓碑。(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四、公告期

2024年10月30日——2024年12月30日

五、相关事项

(一)公告期内,墓主的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特定关系人凭有效证件到墓地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主动报备墓穴相关信息(墓主信息、墓穴所在位置,违建类型,墓主子女信息和联系方式),便于下一步旗政府与墓主家属共同顺利开展相关整治工作。(二)对公告期满无人登记的坟墓,按照无主坟墓依法依规予以治理,相关单位做好地理位置定位,设立可寻标记,拍照留底,建立档案。(三)以逝者原先是否拥有乌拉特中旗户籍为前提条件,对于具备该条件的墓主,免费提供土质墓地安置,只收取管理费。对于不具备该条件的墓主,原则上迁回原籍地,无可迁坟地的,合理收取墓地费用和管理费用予以安置。(四)请全旗党员、干部、群众支持文明殡葬工作,坚持节约俭朴,不大操大办,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争做移风易俗、文明新风的倡导者和传播者。(五)如在清理活动中,发生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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