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ltzq_tjj/2021-07025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统计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
旗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标准并监督实施。研究落实统计改革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全旗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旗地区生产总值,汇编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组织实施全旗投入产出调查工作。
(三)组织实施全旗人口、经济、农牧业等重大旗情旗力普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旗情旗力的普查及专项调查计划、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旗情旗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商贸、服务业等全旗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统计调查,以及能源、投资、消费、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全旗各部门各单位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六)负责对全旗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监测和统计监督。向旗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按权限依法审批或备案全旗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组织指导全旗统计业务培训和基层统计业务工作。
(八)负责拟订全旗统计信息化建设规划,建立、管理、维护全旗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指导基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九)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