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ltzq_gyhxxhj/2021-07340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工信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许可监督检查
(二) 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违法生产、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监督检查
(三)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销售许可监督检查
(1)生产企业是否取得相应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2)生产企业是否具有健全的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生产企业安全投入是否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
(4)生产企业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具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5)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
(6)生产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7)生产企业生产作业人员是否通过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识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8)生产企业是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9)生产企业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产品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等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现场混装作业系统还应当符合《现场混装炸药生产安全管理规程》(WJ9072)的要求;
(10)生产企业是否具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11)生产企业是否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结论为“合格”、“安全风险可接受”或者“已具备安全验收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
(12)生产企业是否具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3)生产企业是否具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4)销售企业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15)销售企业是否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16)销售企业是否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
(17)销售企业安全评价是否达到安全级标准;
(18)销售企业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19)销售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
(20)销售企业是否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二) 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违法生产、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监督检查
(1)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超出许可生产行为;
(2)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行为;
(3)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违反安全储存管理规定行为;
(4)生产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5)生产企业是否存在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行为;
(6)销售企业是否存在降低安全经营条件行为;
(7)销售企业是否存在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销售许可行为;
(8)销售企业是否存在超出许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9)销售企业是否存在向没有资质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10)销售企业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备案其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11)销售企业是否发生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行为;
(12)销售企业是否存在违规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13)销售企业是否存在整改后仍不达要求行为;
(14)销售企业是否存在违规使用销售许可证行为。
(三)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监督检查
(1)生产企业是否未经许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2)销售企业是否未经许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三、检查依据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
(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