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ltzq_shhz/2021-00731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石哈河镇 | 文 号 | 石政字﹝2021﹞40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
为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严厉打击擅自凿井,无证取用地下水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镇辖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打井、取用地下水资源、增加水浇地面积。一经发现私自打井取水,镇人民政府和旗水务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关闭和拆除相关违法取水设施,扣押打井工具。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三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二、严格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如确需打井和淘旧井取用地下水的,须向镇水管站领取取水许可申请表,按要求完整填报,并经过村支两委组织小组村民召开会议讨论无争议后,形成无争议说明书,说明书后村民签字按手印加盖村委章,送达旗水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审核上报,待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经批准凿井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批文的规定要求施工。
三、取水申请批准后,应当委托具备相应凿井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取水申请批准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凿井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凿井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凿井前向有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凿井资质证明和凿井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第二十八条 凿井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凿井方案施工,施工时发现实际情况与施工方案有较大出入或者地质环境不宜凿井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凿井方案批准机关报告。
四、镇综合执法局将联合旗水政执法大队对我镇地下水源井(包括:公共供水井、应急供水井和自备井)进行专项检查,对未取得取水许可,擅自使用地下水的,要强制进行封闭,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阻挠和干扰执法检查的,视情节严重,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各村“两委”班子人员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发现违反上述规定者要及时上报到镇政府,如有刻意隐瞒、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于擅自打井,无证取用地下水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的义务。实行有奖举报,举报经查实的,奖励第一举报人500元。举报电话:张炳文,13789580464
石哈河镇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