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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ltzq_scjdglj/2021-07653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7-13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责事项清单(行政裁决2项)
发布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人:张蓉 发布时间:2021-07-13 点击量:4 字体: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责事项清单(行政裁决2项)    

填报单位(公章);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填报时间;2021年6月15日            填报人;武名霞          审核领导:    

1.xlsx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
类别    设定依据    责任主体    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    待定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其他权力    1.【部门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1年3月1日)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受理→审理→拟定意见→裁决→送达→结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企业名称在先申请、在先使用申报材料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使用裁决、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送达裁决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名称使用依法监管。     【部门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企业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名称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待定    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行政裁决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天国家计量局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2.【部门规章】《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国家计量局1987年发布)第六条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并根据仲裁检定的需要提交申请书副本。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委托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仲裁检定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企业备案申报材料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送达备案通知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备案情况真实性依法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检定数据的;(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五)未经考核合格执行计量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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