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ltzq_czj/2021-07680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9-03-29 |
第一条 根据巴彦淖尔市委、政府批准的《乌拉特中旗机构改革方案》和旗委办、政府办印发的《乌拉特中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拉特中旗财政局是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乌拉特中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旗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拟订全旗财税发展战略、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落实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和办法,组织实施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推进全旗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二)负责全旗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编制年度全旗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全旗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受旗政府委托,向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旗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全旗部门预决算公开。办理财政年终结算事宜。
(三)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审核并汇总编制全旗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落实彩票管理的有关办法,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四)组织实施全旗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拟订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拟订全旗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限额管理。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外债相关工作。
(六)负责管理全旗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七)负责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督导和规范内部控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八)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旗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全旗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及中央、自治区、市和旗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全旗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旗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旗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十一)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旗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旗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建立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依法指导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全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十二)负责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旗政府采购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旗支持金融机构、融资机构发展的办法和措施。指导各类与金融业有关的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搞好行业自律管理。积极推动金融企业在全旗设立分支机构和网点。协调各有关金融机构落实投融资平台及其项目的融资方案,组织实施对项目的资金到位情况、工程建设进度、项目投资评价、还款落实情况等方面的管理和督查工作。负责推动中小企业融资,协调地方金融机构落实中小企业的评级授信制度,开发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的金融服务产品,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承担对全旗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典当行、融资租赁的监督管理责任。
(十四)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1.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形成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税收制度体系。(表述不严谨,旗县区没有制定法律法规的权限)
3.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税政管理职责分工。旗财政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乌拉特中旗税务局等部门提出地方税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与国家税务总局乌拉特中旗税务局共同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乌拉特中旗税务局负责对税收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旗财政局备案。
2.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旗财政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乌拉特中旗税务局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
第四条 旗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稿起草、政策研究、信息、新闻宣传、档案、安全保密、信访、党务、政务公开、财政普法、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规划。承担机关财务、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工作。
(二)综合股。承担财政经济预测分析、收入分配改革与管理工作,组织财政信息数据库建设。拟订政府购买服务方案。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工作。参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检查。
(三)预算股。组织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及旗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负责全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承担旗本级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军队、武警等预算管理工作。拟订旗本级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承担地方政府性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工作。提出地方政府债务、偿债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绩效管理工作。承担地方政府债券的还本付息等相关工作。负责国债资金、外国政府性贷款等债务管理工作。
(四)国库股。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贯彻落实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负责全旗预算资金收支总会计核算。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负责编制与汇总全旗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财政总决算及部门决算。负责国库现金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
(五)行政政法股。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编制核定。
(六)教科文股。承担教育、宣传、文化和旅游、科技、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负责管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资金的支出预算。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办法。拟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
(七)经济建设股。承担发改、交通、住建、商贸、粮食、物资储备和招商引资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工作。管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组织申报旗域内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融资性担保风险补偿资金。贯彻落实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有关政策。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有关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财政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政策。负责财政对工业企业、应急救援、安全生产、企业科技创新、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新能源开发领域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化解产能过剩、财政支持重点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财政政策。
(八)乡财股。承担各苏木镇(场)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监督管理苏木镇(场)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编制情况。会同旗委组织部核定嘎查村在职及离任村干部人员报酬及运行经费。
(九)农财股。承担农村牧区、水利、扶贫、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提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议。承担农业信贷担保、农牧业产业扶贫发展基金等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工作。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
(十)社会保障股。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管理工作。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一)政府采购办。贯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办法。拟订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指导全旗政府采购工作。
(十二)绩效管理和监督股。研究拟订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政策制度、管理办法。按要求对各预算部门支出绩效实施财政重点跟踪监控。组织绩效评价的汇总、报告和发布。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承担财政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文书的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十三)地方金融股。负责金融组织和金融运行数据的统计汇总,掌握和综合分析全旗金融形势及运行情况,协调拟订全旗金融业发展规划和工作措施。牵头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建立与金融监管机构、在旗各类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指导、推动、协调全旗企业的上市工作,积极培育上市资源,拟订并组织实施改制上市鼓励政策,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改制指导。协调解决上市公司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主管股权投资、产权交易(资本类)等机构。综合协调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具体工作。牵头协调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工作。参与研究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的融资方案。
第五条 旗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设局长1名(兼任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旗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正科级),副局长3名(副科级)。
第六条 旗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中共乌拉特中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中共乌拉特中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