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ltzq_nmhkjj/2021-00778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农牧和科技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4-05 |
乌拉特中旗农牧和科技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9]10号)、《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8部门<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第一版)的通知>》(巴商改办发[2021]1号)、《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领域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乌中商改办发 [2021]5 号),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实施本细则坚持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公正高效、协同推进的原则。随机抽查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机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坚持,切实解决行政检查选择性、随意性等问题,为农牧业农牧区生产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下列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 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
(二) 因上级交办、检举控告、媒体曝光、外单位移交转移等原因对涉案主体依法进行调查的;
(三) 专项整治活动中安排的检查或执法抽查;
(四) 对政府性转移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日常监管和实施建成后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根据“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对检查对象的行为检查进行负责。农牧和科技局负责由本局发放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检查。
对非行政许可但需纳入行政监管的,有实施行政检查的单位确定检查对象。
第五条政策法规股负责制定总体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对随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检查组移送的违法行为,组织监督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处。根据群众举报或执法办案需要,对检查对象是否依法生产、经营开展随机检查或执法检查,负责对检查对象、经营的产品开展监督抽检。
农牧和科技局承担行政审批、监管职责有关工作的股、中心(以下简称各检查办公室),要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建立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年度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具体承担对检查对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行政许可事项相关规范要求以及安全生产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开展随机检查。法律法规有年度监督抽检要求的,按照要求开展监督抽检工作。
第二章 建立“一单两库”
第六条本局按照第四、五条和本条规定制定“一单两库”
。
各检查办公室负责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经局分管领导签批后交政策法规股汇总,不得遗漏。
政策法规股负责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自治区“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上传各检查办公室指定的“一单两库”。
第七条各检查办公室根据行政权力清单明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其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及要求,要想社会公布。同时,各检查办公室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依据实际工作需要,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更新方案,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各检查办公室建立涵盖全部监管本级发放行政许可的检查对象名录的数据库。检查对象名录的信息应包括所有行政相对人和监管对象的名称、经营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电话等内容。检查对象发生变动的。每年12月底前完成更新,实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要按照执法人员的执法类别、行政区域等内容,建立涵盖所有行政检查人员名录数据库。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分类逐项涵盖本局所有有资格的检查人员,借调、聘用人员不得入列,未进入数据库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与行政检查活动。检查人员发生变动的,每年12月底前完成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的实施
第十条各检查办公室应在每年11月底完成下一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制定,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交政策法规股汇总;在每年12月底前由政策法规股将下一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统一报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未列入年度随机检查计划的,各检查办公室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第十一条有多个种类抽查事项或者对同一检查对象有多想检查事项的,应进行整合,防止过度检查重复检查。
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被检查对象情况和农产品、农资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名录库内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多于2次。
第十二条按照上级部门工作部署或者本部门工作需要,临时开展特定领域(行业)专项检查的,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专项行政检查计划,并报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有特别规定的、上级机关交办的、或者因投诉举报等监管工作需要,依法对违法嫌疑的监管对象进行针对性检查的,可不指定行政检查计划,但是应随机抽取行政检查人员,并公开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检查组组建。开展随机检查前,应成立检查组,由政策法规股工作人员在监督平台上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每个检查组不得少于2人。未列入检查人员名录库的人员不得参与行政检查活动。对专业技术较强的检查事项,各检查办公室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技术机构参与检查组检查活动。为有利于减少检查次数,避免重复检查,鼓励行政检查与行政执法检查联合开展,由政策法规股工作人员从检查人员名录中另随机抽取执法人员,每组安排2名执法人员参与检查组。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十四条确定检查对象。由政策法规股根据年初的行政检查计划,在监督平台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对被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或者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情况的检查对象,要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五条开展检查。检查组进入被检查对象场所时,应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人员名单等。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应认真核验检查事项,规范现场检查行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应全面、客观、完整地反映检查工作情况。发现有涉嫌违法行为的,应搜集有关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注明证据的来源。
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应佩戴执法记录仪,做到全过程留痕。
第十六条强化结果运用。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职权范围内且可依法当场处理的,及时现场处理;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报请本部门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检查组应及时报政策法规股,由政策法规股组织或移送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或其他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政策法规股要及时公开违法案件查处结果并推送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平台,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对农药、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者要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失信者在投融资、土地供应、招投标、财政性资金安排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十七条行政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之日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行政检查报告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实施步骤、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行政检查报告按照程序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加强工作培训;建立新型互联互通机制。
第十八条要加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培训。要积极与上级单位和同级主管部门沟通对接,每年组织1次以上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依托自治区协同监管平台,实现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信息互联互通,无缝对接,实现行政检查信息资源共享。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本系统行政检查层级联动机制,统筹安排系统行政检查计划,实行检查结果互相认可,避免重复检查。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条各检查办公室要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要制定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对工作失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强化行政检查的监督。对未例入检查计划擅自开展监督检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检查人员违法违规实施检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构,将行政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作为年终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法律法规规定的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的监管对象。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乌拉特中旗农牧和科技局
2021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