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ltzq_fpkfb/2021-08073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扶贫办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
为做好全旗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工作,根据中央、自治区、市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安排部署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国家乡村振兴局考核评估司《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总体规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考核办法(修订)》和《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方案》(乌中党发〔2021〕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推动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及旗委、政府关于“三农三牧”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科学合理设置指标,注重工作实绩,实施统筹考核,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考核对象 全旗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对象为各苏木镇场党委、政府,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牧洋海有限责任公司和承担乡村振兴重点工作任务的旗直单位,主要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 (一)对苏木镇(中心、公司)的考核 1.实绩考核。重点考核各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及旗委、政府有关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及完成乡村振兴战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成效。考核内容包括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组织保障等7个类别、60项指标。具体考核指标见附件1。 2.加减分项。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委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加减分。同一事项按就高原则计算,不重复加减分。 加分项,最高加5分。(1)苏木镇(中心、公司)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工作,得到党中央、国务院(含中办、国办,下同)通报表彰的,加5分;得到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含部委办公厅,下同)通报表彰的,加3分;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含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下同)通报表彰的,加3分;得到自治区相关厅局、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的加2分;得到旗委、政府通报表彰的加1分。(2)苏木镇(中心、公司)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经验做法,经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推广的,加 3分;经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在全国推广的,加2分;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在全区推广的,加2分;经市委、市政府在全市推广的,加1分;经旗委、政府在全旗推广的,加0.5分(须提供相应的佐证支撑材料)。 减分项,最高减5分。(1)苏木镇(中心、公司)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减5分;受到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通报批评的,减3分;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减3分;受到自治区相关厅局、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减2分;受到旗委、政府通报批评的,减1分。(2)年度内发生涉农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境事件、群体性事件和农产品、食品、农药安全事故等,减3分。(3)考核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减5分。 (二)对旗直单位的考核 1.实绩考核。重点考核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和旗委、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方案》(乌中党发〔2021〕18号)中确定的目标任务推进落实情况。考核内容包括重点工作和日常工作两个方面。旗直单位考核采取旗级评分、苏木镇对旗直单位的评价、旗直单位互评、旗乡村振兴局评分确定,其权重为旗级评分占50%,苏木镇对旗直单位的评价15%,旗直单位互评占15%,旗乡村振兴局评分占20%。具体考核细则见附件2。 2加减分项。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委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加减分。同一事项按就高原则计算,不重复加减分。 加分项,最高加5分。(1)旗直单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工作,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表彰的,加5分;得到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通报表彰的,加3分;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通报表彰的,加3分;得到自治区相关厅局、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的,加2分。(2)旗直单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经验做法,经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推广的,加5分;经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在全国推广的,加3分;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在全区推广的,加2分;经市委、市政府在全市推广的,加1分。(须由各部门提供相应的佐证支撑材料)。(3)旗直单位积极报送信息的,每报送一条加0.1分,被市级以上媒体或专报采用的,计0.2分,满分2分。 减分项,最高减5分。(1)旗直单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减5分;受到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通报批评的,减3分;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减3分;受到自治区相关厅局、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减2分;受到旗委、政府通报批评的,减1分。(2)年度内发生涉农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境事件、群体性事件和农产品、食品、农药安全事故等,减3分。(3)考核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减5分。 四、考核程序 (一)自查自评。各苏木镇(中心、公司)对照考核指标对本年度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对本年度承担的乡村振兴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形成不超过3000字的自评报告,于当年12月10日前报旗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旗乡村振兴局)。旗直有关单位对照考核细则,对本年度承担的乡村振兴战略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形成简明扼要的自评报告,连同相应的佐证材料于当年12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旗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旗乡村振兴局)。 (二)部门考评。承担对苏木镇(中心、公司)考核评价任务的旗直有关部门,于当年12月15日前向旗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旗乡村振兴局)提供相关指标得分、有关数据和依据。旗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旗乡村振兴局)结合自评报告,根据信息报送以及平时了解掌握情况等,对旗直有关单位乡村振兴工作进行评分。 (三)会议研究。旗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旗乡村振兴局)汇总各苏木镇(中心、公司)和旗直有关单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情况形成考核初步评定意见,报旗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将乡村振兴实绩考核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旗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抄送旗纪委监委、旗委组织部,作为选拔任用干部和评先奖优的重要依据。旗委组织部结合《乌拉特中旗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优先提拔重用。 (二)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苏木镇(中心、公司)和旗直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优秀苏木镇(中心、公司)在涉农涉牧项目安排、资金分配、试点选定上给予倾斜。 (三)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给相应的苏木镇(中心、公司)党委和政府,旗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旗乡村振兴局)通过督促提醒等方式,督促整改。对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由旗委约谈各苏木镇(中心、公司)党委和旗直相关部门。 六、考核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苏木镇(中心)、公司和旗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主动积极开展考核相关工作,压实责任,精心组织,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二)客观公正考核。承担考核任务的旗直有关单位要按照依法依规、易于操作原则,选取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关键指标,合理设置指标分值,科学设定评分程序,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 (三)统筹推进考核。承担考核任务的旗直有关单位在开展乡村振兴实绩考核时,要与旗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等有机衔接,避免多头考核、重复考核,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在考核过程中,要结合现有考核渠道,尽量不单独组织考核。坚决防止考核过程中出现频繁填表报数报材料、重复提供材料、过度留痕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四)严肃考核纪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工作是客观反映相关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各有关部门必须依规提供客观真实的考评数据、资料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