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ltzq_czj/2021-08486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文 号 | 38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
一、出台背景
国务院大力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发展,在畅通金融服务毛细血管、引导更多金融“活水”流向小微企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放大倍数不高、聚焦支小支农不够、担保费率偏高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 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强化正向激励,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切实降费让利”的要求,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作用,财政部在广泛开展调研、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指引》。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 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值的通知》和《政府性融资担保绩效评价指引解读》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指引》的出台,有三方面积极意义:
一是强化金融支持稳企业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作出重要指示。《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强化对稳企业的金融支持”,“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出台《指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将激励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与已出台的各项政策形成合力,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助力做好“六稳”工作、守住“六保”底线。
二是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制度体系的关键一环。近年来,国家不断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的“四梁八柱”,相继出台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制度,印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指导意见》等纲领性文件。《指导意见》明确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描绘了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蓝图。《指引》与《指导意见》一脉相承,改变简单套用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绩效评价指标的现状,重构政府性融资担保绩效评价体系,有助于强化对政府性融资担保绩效评价工作的统一指导和规范。
三是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助推器。一段时期以来,在“重盈利考核”的绩效评价导向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出现了“垒大户、挣快钱、高收费”以及“裹足不前”两种发展倾向,政策功能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指导意见》的落实效果有待提升。《指引》突出政策导向,坚持职责定位,弱化盈利考核,强化正向激励,着力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回归担保主业、聚焦支小支农、降低担保费率、拓展业务规模,有助于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指引》适用的融资担保机构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均应依据《指引》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为明确界定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范围,《指引》作了两项规定:
一是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定义,即“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二是实施名单制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对于名单外的国有控股机构,原则上不得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不得享受各级财政政策及资金支持,不得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开展业务合作。
此外,对于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统一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管理,但考虑到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定位特殊、单笔规模更小、风险相对较大的特点,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指引》另行设置了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三)如何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在工作理念上,坚持“目标管理、结果导向”,即先合理设定当年经营目标,再根据各项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对担保、再担保机构进行综合评价。
在工作程序上,本级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机构当年经营计划及上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确定年初目标值,在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自评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结果要及时反馈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及其股东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